清华法学

印度法专题

  • 专题絮语

    高鸿钧;鲁楠;

    <正>印度法系是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传播广泛。经现代转化,她至今仍充满生命力,具有重要影响。与其他法系相比,印度法系独具特色,形成了与西方约法文化、中华礼法文化、伊斯兰教法文化交相辉映的正法文化,其中凝结着深邃的法律智慧,塑造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多元和包容等价值具有普遍意义,为世界法律文明做出了杰出贡献。

    2022年01期 v.16;No.89 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2K]
  • 印度法研究与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

    高鸿钧;

    印度法在广义上是指古代和现代印度国家领土范围内所适用的一切法律,包括印度教法、佛教法、耆那教法和锡克教法,以及在印度实施的伊斯兰法和英国法等。印度法可从时间维度分为传统印度法和现代印度法。传统印度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传统印度法意指古代印度教法、王令、行会规章和习惯法所构成的法律体系,不包括古代印度的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狭义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是,宗教法占据核心地位,具有多元性,具有"法学家之法"的特性,具有广泛包容性与和平主义气质。

    2022年01期 v.16;No.89 6-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64K]
  • 《薄伽梵歌》的平等观

    鲁楠;

    《薄伽梵歌》是古印度著名史诗《摩诃婆罗多》的组成部分,是印度人耳熟能详的诗化哲学作品,定型于古印度继孔雀王朝灭亡之后至笈多王朝期间,体现了改革后的新婆罗门教与帝国统治紧密结合的思想转变。该作品蕴藏着意义丰富的平等思想,在语义上强调主观心态上的平等、消除差别的平等、在至高主体面前的平等,以及修行和解脱意义上的平等,具有主观性、超越性、普遍性与包容性四个特征。在印度近代思想启蒙与民族解放运动中,针对《薄伽梵歌》的平等观,形成了偏重继承与批判的两种态度,推动了印度平等事业的发展,展示出将平等与民主法治相结合,将超越性与世俗性相结合,将普遍性与包容性相结合的政治法律智慧。

    2022年01期 v.16;No.89 33-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5K]
  • 印度殖民时期的法律变革

    陈西西;

    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印度法受到来自英国的法律概念、制度与观念的挑战。英国统治者除了在印度建立起层级化的司法体系、程序主义和遵循先例的司法制度外,还在司法过程中,通过翻译印度古代法律文本、整合地方习惯法、引入衡平原则等方式改造与扩充印度法;在立法过程中,通过东印度公司制定规章和通过法律委员会开展法典化运动等方式推动法律发展。与此同时,印度现代法律职业群体得以形成,法学教育得以发展。这个过程中,印度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但这种"传统—现代观"叙事受到"多元文化观"叙事的挑战。这两种叙事各有利弊,我们需要兼采二者之所长,认识并避免二者之所短。

    2022年01期 v.16;No.89 47-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8K]
  • 印度刑法现代化——以《印度刑法典》为线索

    张文龙;

    《印度刑法典》是普通法地区法典化的成功先例,也是法律移植的经典范例。从立法历史背景来看,这部刑法典是英帝国变革印度殖民统治的产物,并因此深受19世纪英国刑法改革的影响。从起草与实施过程来看,法律参事和法律委员会是刑法典编纂的主要设计者和执行者。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实现了印度刑法的统一,而且也促进了印度刑事司法的统一,从而推动印度刑法现代化。从内容、形式与特征来看,刑法典是以英国刑法为基础,并吸收了当时英国刑法改革的成果,如大量减少死刑的罪名和以边沁的法典编纂原则为指导,从而反映出以英国为代表的近代西方刑法改革理性化、世俗化和公法化之特征。从立法修订与刑法发展来看,刑法典的立法修订模式是以刑法(典)修正案为主,同时,以单行法规立法为辅。160年来,印度刑法发展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三个趋势,一是殖民化与去殖民化,二是宪治化与反宪治化,三是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因此,探讨印度刑法现代化的经验和特点,也许能为中国刑法的法典化和现代化提供有益启示。

    2022年01期 v.16;No.89 64-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 新冠疫情背景下印度合同法律适用及其发展

    李来孺;

    新冠疫情的爆发对于印度合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印度合同法延承自英国法,但围绕合同受挫与不可抗力的制度设计也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印度合同法》第56条与第32条是制定法上的主要依据。但由于印度合同法没有对这两个概念采取两分法的态度,在成文法与案例法上,二者存在概念重合与交叉的局面。同时,对于新冠疫情的界定也拷问着印度司法实务界的智慧。如何解读与重塑规则,使疫情相关的合同关系恢复秩序,进而为市场提供公平的裁决标准,也是印度合同法顺势而前行,从而形成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规范的关键所在。

    2022年01期 v.16;No.89 81-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K]
  • 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及其现代变革研究

    赵彩凤;

    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是以印度教为底色的宗教属人法,婚姻法和家庭财产法是其中的两大支柱。婚姻法以种姓内婚制为核心,以容忍顺婚、禁止逆婚为辅助。婚姻被认为是圣事,但其中宗教理想与世俗实践之间存在张力。家产法以联合家庭及其家产共有制度为主干,包含析产、扶养与一般继承等制度,个人通过财产关系与联合家庭紧密绑定。作为附随制度的传统嫁妆、童婚和寡妇殉葬制度具有宗教意蕴。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植根于印度的经济与社会、制度与文化、宗教与世俗土壤。自近代起,传统印度婚姻家庭法发生了漫长且复杂的变革,经历了一个"由梵入凡"的过程。

    2022年01期 v.16;No.89 97-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5K]
  • 传统印度司法中的潘查亚特及其种姓根基

    陈王龙诗;

    潘查亚特是传统印度社会重要的地方组织,在传统印度司法中居于基础地位。潘查亚特的组成和运作与种姓制度密切相关。种姓制度为潘查亚特提供组织基础。种姓依附体系使支配种姓及支配种姓潘查亚特的特殊地位得以巩固。种姓内部的离心性导致低种姓内部纠纷外部化,即低种姓倾向于将内部未能解决之纠纷提交给高种姓潘查亚特处理,进一步强化了高种姓潘查亚特的司法功能。

    2022年01期 v.16;No.89 114-1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9K]
  • 印度法学教育及其监管机制

    张文娟;

    司法能动主义和经济自由化,推动了印度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但质量问题却长期饱受诟病,实务界和学界多将其归因于监管问题。印度的法学教育监管机制看似明晰,实则模糊且复杂,导致了监管主导权在法理上和实践上的错位。印度国家法律大学的产生及近期私立精英法学教育的探索,得益于复杂监管模式下的政策实验空间。但印度法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性改善,仍需要综合性制度改革才能实现。虽然印度法学教育发展中教训居多,但印度法学本科教育设置的跨学科性和应用性,或许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相关讨论有所启发。

    2022年01期 v.16;No.89 129-1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1K]
  • 论佛教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周东平;李勤通;

    随着佛教在中国的传播及其本土化,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制度也深受其影响,表现错综复杂。佛教法律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存在矛盾,又不乏协调融合之处。纵观两者的冲突妥协历程,主要表现为:佛教平等观冲击了中国传统身份伦理和秩序,但中国忠、孝伦理顽强地改造着佛教;佛教罪观念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罪观念、刑事法律乃至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佛教的一般处罚观、地狱处罚观以及刑罚观对中国传统刑罚思想和制度也产生诸多复杂的影响;佛教的无讼观念则强化了中国传统既有的无讼观。对佛教要素的深度接受是中国传统法律包容性的重要体现,尽管这种包容性存在一定限度。

    2022年01期 v.16;No.89 146-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
  • 菩萨转轮王:武周皇权合法化的佛教理由

    朱源帅;

    武曌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女性身份是她登基称帝合法性的一个主要难题。为克服这一性别上的障碍,以薛怀义和达摩流支为首的宫廷僧人,先后造作了《大云经神皇授记义疏》和《显授不退转菩萨记》两份政治宣传文件,极力宣称武曌是菩萨化身,当在阎浮提作转轮圣王,护持正法和治化众生,从而建构了菩萨转轮王的新理念。实际上,正是这种创造性的佛教王权观,最终为武周皇权合法化提供了一个坚实的佛教理由。

    2022年01期 v.16;No.89 159-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0K]

  • 实践法哲学:从法律1.0走向法律2.0

    郑永流;

    实践法哲学是关于如何将预设的法律续造成具体此在的法律的学说。原因在于,预设的法律与社会事实和个案事实存在着诸多的不对称,前者只有在实践中反思性地被加以续造后,才能成为真正的、完成意义上的法律。也即,预设的法律在实践中存在一种从法律1.0跃升至法律2.0的必然进程。由此,建诸实践哲学的具有生成性思维的实践法哲学,与以往所有法哲学显示出分野。

    2022年01期 v.16;No.89 177-19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12K]
  • 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

    张卫平;

    审判资源如何配置是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独任制和合议制是审判资源使用中两种重要组织形式。合议制过去一直被视为原则和更为主要的组织形式。民事诉讼法也一直以此认知为根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安排相应的审判组织。基于应对人案矛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对这一传统的程序配置进行了新的调整,由此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热议。本文分析了独任制扩大化的原因,指出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独任制扩大化所带来的影响,系统地提出了审判资源的程序配置所应当考量的若干因素——审判效率与公正的衡平、司法民主的实现、集智与制约功能的作用、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吸收机能、上诉的功能、程序的形式化与仪式化的意义等。这些因素的综合判断虽不是技术化的具体方案,但却有可能指出技术性处置方案的方法和思路。

    2022年01期 v.16;No.89 195-2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3K]
  •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