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刘建臣;
当前司法实践极其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评判,但该条款的模糊道德话语难以为司法者提供清晰指引,致使不同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甚至出现对立性裁判观点。依据商业道德认定不正当竞争的进路存在明显缺陷,应在借鉴侵权法的基础上将一般条款要件化对待,并在适用一般条款时,综合考量竞争关系、权益侵害、违法性和过错四个具体构成要件,以此评判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竞争关系发挥着区分法律适用和确认原告起诉资格的功能,权益侵害则以经营者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和所承认的损害类型为限,违法性强调被诉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准则或良性商业惯例所确立的义务,过错则表征着被告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故意或因违反职业审慎义务而存在过失。构成要件范式可为司法者的个案裁判提供更为具象的指引,进而有利于实现裁判标准的统一。
2025年01期 v.19;No.107 5-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0K] - 张明楷;
刑法条文中使用了“其他”一词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兜底规定,为了防止处罚漏洞所作的概括性、抽象性规定才可能属于兜底规定;兜底规定存在不同类型,不能认为兜底规定均不具有明确性,不应主张对所有兜底规定进行限制解释,也不应要求对经济犯罪的兜底规定都进行严格的限制解释。例示的兜底规定不仅具有明确性,而且是值得提倡的立法模式;要素的兜底规定同样具有明确性,需要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其中包括保护法益的相同、不法程度的相当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循这三项同类解释规则;类型的兜底规定因缺乏共同特征而不具有明确性,妥当且有效的办法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确定并限制处罚范围;罪名的兜底规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应当适用,更不得任意适用与扩大适用。
2025年01期 v.19;No.107 26-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1K] - 张新宝;
相应补充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对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当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全部原因时,其符合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教育机构的过失行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仅具有间接作用力,基于其主观上存在可归责性和更大程度上满足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等方面的考虑,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补充责任的相应性,是指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与其过错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相应补充责任的补充性具有两层含义,即责任顺位的补充性和责任范围的补充性。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本质区别。补充责任人的单向追偿权既符合相应补充责任的非终局性特征,同时也能实现侵权责任在补充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2025年01期 v.19;No.107 47-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4K] - 刘艳红;
在商事诈骗网络化和共犯化的发展态势下,如何有效区分商事诈骗犯罪与民商事欺诈成为商事诈骗案件的关键问题。基于刑民交叉的视角,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和财产损失是界分商事诈骗案件的三大方面。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也是主观违法要素,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两大部分。鉴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独特定位,应推动其进行客观化、实质化认定,并建构包括主客观双重路径的排除规则;商事诈骗犯罪的欺骗行为包含内容和程度的要求,要求排除针对基础事实的边缘性欺骗,而仅处罚针对基础事实的根本性欺骗。同时,骗与取之间的特定因果关系,也是商事诈骗犯罪客观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损失的判断,应当进行类型性分析,在区分双方交易型、单方给付型和混合交易型的不同商事诈骗案件基础上进行妥善把握。这一制度建构能够有效避免刑事手段不当地介入民事纠纷,实现民刑共治的格局。
2025年01期 v.19;No.107 63-7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66K] - 何志鹏;
尽管国际法在过去400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对推进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了原则、规范、组织、机制,但是,实践中弱化原则与规范、忽视国际组织与机制的状态,显示国际法的现代性尚未摆脱大国强权的倾向。国际法大国强权倾向的境况既源于国际法自身底层逻辑的局限,也有国际关系中经济、政治的动力影响,还有国际秩序中强权优位的结构塑造原因。在国家能力不断变化、国家实力对比不断调整的世界格局中,国际法要能够体现时代的主题,就必须破除大国强权倾向。中国理念和中国行动有可能为国际法摆脱大国强权倾向、超越现代性的局限和困难作出一系列有益的贡献。从国际法超越大国强权倾向的未来路径而言,有必要借鉴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经验和思想财富,通过约束大国任性和霸权行动来改进和提升国际法,使得国际法能够更好体现国际民主、诚信、文明、公正等社会价值,为国际法塑造更为公正合理的现代性,为国际秩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5年01期 v.19;No.107 80-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4K] - 王静;
国内诈骗罪理论与实务将财产处分行为的审查重点错放在被骗人的主观侧面,忽视了客观要素对于处分行为成立的限制作用;直接性要件即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客观上直接导致财产减损,其根据与机能在于构建了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害之间的归责关联,故处分行为以直接性为前提,是诈骗罪归责结构的必然要求,与排他信条和区分需求无关;我国司法实践中要求的“主要手段”标准所蕴含的思考方法与直接性要件有共通之处,但后者的理论基础与实际判断均更为明确,具有优越性;直接性要件可谓一种排除规则,故宜从反面归纳直接性要件阙如的案件类型;处分意识必要说的理由背离了刑法的基本解释原理,且不一定能够实现清晰划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目的,并不妥当;我国刑法理论应摈弃处分意识要素,以直接性要件为处分行为的审查重点,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统一的诈骗罪适用标准。
2025年01期 v.19;No.107 105-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5K] - 庄诗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关联纠纷的解决,需要考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效率的限缩因素,以及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诉讼目的和防止矛盾判决的司法政策的扩张因素。限缩因素要求法院专注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扩张因素则要求法院一体解决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相关联的纠纷。基于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关联纠纷的解决存在三种模式。一是仅考量限缩因素,不允许案外人同时提起私法关系诉讼;二是仅考量扩张因素,允许案外人合并提起私法关系诉讼;三是综合考量限缩和扩张因素,允许案外人合并提起私法关系诉讼,但需要通过诉的强制合并、先行判决、诉讼中止、免证事实、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制度,调和三种因素的内在紧张关系。以上模式各有利弊,应当结合我国大量出台民事权益对抗规范等特有实践作出妥当选择。
2025年01期 v.19;No.107 121-1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1K] - 丁庭威;
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尚未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呈现附带保护逻辑。附带保护逻辑影响反垄断法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并导致反垄断法产生功利主义与人本主义不协调、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统一、实际损害与所获救济不同步等体系化、功能化问题。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条款应重塑为直接保护的逻辑结构,实体化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制度层面,明晰交易相对人及消费者利益的概念,在事前环节确立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据;实践层面,构建“财产性利益范式”的消费者利益损害分析法,并以此完善实践中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实施模式;程序层面,理清反垄断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结,以消费者集体诉权为切入点完善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人实施路径。
2025年01期 v.19;No.107 136-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6K] - 姚鹤徽;
商标是由消费者感觉器官可感知的刺激即外在的商标标志与存储于消费者记忆中的该商标标志所代表的商品信息所组成的消费者用以进行购买决策的符号。商标的显著性并非指商标与其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区别性,而是指商标与其他商标之间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包括商标在外观上的区别性和商标所代表的语义信息或商品来源信息的区别性。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标志由于具备相应的特征而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的属性。固有显著性五分法具有僵化性,实务判断中要以消费者为视角考察标志的整体构成是否符合消费者记忆中商标这一类事物所通常具有的基本或典型特征。真正的显著性是商标经过使用所具有的市场强度。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心理学本质,商标显著性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商标之间相互区别的属性。商标正当使用制度、商标冲突禁止制度与商标显著性制度衔接配合,有助于这一立法目的的实现。
2025年01期 v.19;No.107 155-1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8K]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