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2016, v.10;No.57(05) 16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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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行为瑕疵制度的解释与完善——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4~9条规定

王雷;

摘要(Abstract):

作为团体法的产物,股权共益权通过决议行为的方式行使。决议行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采取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决议结果对团体全体成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公司决议行为的瑕疵主要包括不成立、可撤销、无效等三种类型,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公司决议行为的约定未生效情形。应该区分公司决议行为的不成立和可撤销、公司决议行为与表决权人表决行为的效力瑕疵、公司内部决议行为和外部合同行为的效力瑕疵。《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应该用决议不成立制度统合决议不存在制度和未形成有效决议制度,对可撤销公司决议的补正事由应更丰富,还应醇化公司决议无效的事由。

关键词(KeyWords): 公司决议行为;瑕疵;团体法;程序正义;目的性限缩解释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4ZDC017);; 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民法典中团体类型及团体治理的实现”

作者(Authors): 王雷;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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