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2008, No.10(06) 1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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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证券的转让限制及完善

李赛敏;

摘要(Abstract):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对私募证券的转让进行一定限制。私募证券的转让包括自愿性转让与非自愿性转让,非自愿性转让无须符合特定条件。私募证券的自愿性转让仅可以符合私募发行条件的私下转让与独立于发行行为的公开转让两种方式进行。在私下转让中,受让人须为数量有限的特定对象,且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公开转让时,应确保该转让行为完全独立于原来的私募发行行为,故应从持有期限、转让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限制。由于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关键词(KeyWords): 私募证券;非自愿性转让;私下转让;公开转让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李赛敏;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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