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语境中的“法”及其“精神”——重读《论法的精神》
马剑银;
摘要(Abstract):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是西方社会—政治—法律思想史中的一部经典,其中"法"及其"精神"的观念非常独特。《论法的精神》产生于启蒙运动的背景之下,但孟德斯鸠与其他启蒙运动思想家或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相比与众不同。孟氏的法观念非常广泛,其中最核心的观念在于"法精神",也就是一个特定的民族所处的环境,他称之为"一般精神"。孟德斯鸠认为,任何国家和民族,建立政体、制定法律都要与其"一般精神"相符合。英格兰宪制是孟氏眼中政体、法与其精神之间关系处理最恰到好处的典范,因此,他试图从中发现法兰西民族的一般精神,并找到与此一般精神相符合的政体与法律。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影响着我们对于自身民族未来的态度。
关键词(KeyWords):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法精神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北京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作者(Authors): 马剑银;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此处借用哈罗德·布鲁姆对“经典作品”的评价,不过他使用的是“either……or”,See H.Bloom,The Western Canon:The Books and School of the Ages,Harcourt Brace&Company,1994,p.3。
- [2]参见[英]柯林伍德:“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陈新译,载丁耘、陈新主编:《思想史研究(第一卷):思想史的元问题》,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6页。
- [3]《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写于1902年,参见“新大陆游记”,载《梁启超全集》(第4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9~1044页。此外,梁启超同年所著《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一文中也提到了孟德斯鸠,称其“实政法学之天使也”。参见“新民说”,载《梁启超全集》(第3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557~560页。
- [4]参见[法]孟德斯鸠:《万法精理》,[日]何礼之、(清)程炳熙、张相文译,上海文明书局1903年版(清光绪二十九年)。《法意》为严复于1904~1909年译出,参见[法]孟德斯鸠:《法意》(全2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 [5][美]彼得·赖尔、艾伦·威尔逊:《启蒙运动百科全书》,刘北成、王皖强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 [6]同上,序言,第2页。
- [7][美]彼得·盖伊:《启蒙时代(下):自由的科学》,王皖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章相关论述;以及刘北成、王皖强的“译者序”。
- [8]关于孟德斯鸠及其思想与英格兰之间的关系,可参见U.H.Gonthier.Montesquieu and England Enlightened Exchanges,1689~1755,Pichering&Chatto,2010;F.T.H.Fletcher,Montesquieu and English Politic(1750~1800),Edward Arnold&Co.,1939。
- [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孟德斯鸠评传》,刘明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12页。
- [10]参见[法]达朗贝尔:“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载[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页。
- [11]该文的英文版See Montesquieu,Discourse on Cicero,trans.D.Fott,30/5 Political Theory,2002,pp.733~737。
- [12][法]路易·戴格拉夫:《孟德斯鸠传》,许明龙、赵克非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1页。
- [13]参见[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大同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
- [14][法]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婉玲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30页;译文对照法文版和英文版稍有改动。
- [15]前注[7],[美]彼得·盖伊书,第66页。
- [16]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454页。虽然被列为禁书,但教廷对孟德斯鸠相当偏袒,提出的修改建议对著作本身均无伤大雅,同上,第455~457页。
- [17]1750年匿名在日内瓦出版的小册子,参见[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载[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842~884页。
- [18]参见[法]孟德斯鸠:“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载同上,[法]孟德斯鸠书,第889~911页。
- [19][法]洛朗·韦尔西尼:“导言”,载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56页。
- [20]前注[10],[法]达朗贝尔文,第14页。
- [21][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3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12页。
- [22]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2页。(本文引用《论法的精神》主要依据许明龙中译本,并结合其剑桥英译本和张雁森中译本改动部分译词,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雁森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Montesquieu,The Spirit of Laws,trans.&eds.A.M.Cohler,et a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 [23]前注[5],[美]彼得·赖尔、艾伦·威尔逊书,第267页。幸运的是,教会最后对此采取了视而不见的态度,参见前注[12],[法]路易·戴格拉夫书,第59~60页。
- [24]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200页。
- [25]参见前注[12],[法]路易·戴格拉夫书,第344页。
- [26]例如,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295~296页。
- [27]同上,第300~301页。
- [28]参见前注[12],[法]路易·戴格拉夫书,第386~387页。
- [29]前注[10],[法]达朗贝尔文,第17页。
- [30]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441页。
- [31]前注[12],[法]路易·戴格拉夫书,第418页。
- [32]前注[17],[法]孟德斯鸠文,第881页,译文根据英文版稍有改动。
- [33]参见[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79、182页。
- [34]有关“文人共和国”,可参见D.Goodman,The Republic of Letters:A Cultural History of the Frenc Enlightenment,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4;S.Dalton,Engendering the Republic of Letters:Reconnecting Public an Private Spheres,McG ill-Queen’s University Press,2003;L.W.B.Brockliss,Calvet’s Web:Enlightenment and th Republic of Letters in Eighteenth-Century Fr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 [35]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470~472页。
- [36]参见前注[12],[法]路易·戴格拉夫书,第489页。
- [37]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4页。
- [38]原文为“Prolem sine matre creatum”,引自奥维德:《变形记》(Metamorphoses)(第2卷),第255行。
- [39]前注[21],[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书,第512页。
- [40]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7页。
- [41]参见前注[21],[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书,第512页。
- [42]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8页。
- [43]这一点大卫·温格塔尔并不赞成,他还是认为孟德斯鸠法的定义“描述的是彻底的、盲目的、必然的普遍性”。参见前注[21],[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书,512页。
- [44]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7页。
- [45]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304~305页。
- [46]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8页。(译文有改动)
- [47]同上,第12页。
- [48][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 [49]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9页。
- [50]参见前注[19],[法]洛朗·韦尔西尼文,第53~54页。
- [51]M.H.Waddicor,Montesquieu and the Philosophy of Natural Law,Martinus Nijhoff&The Hague,1970,p.16.
- [52]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9~10页。
- [53]同上,第11页。
- [54]夏克尔顿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随想录》、《波斯人信札》等书中讨论过的自然法列了两张表格,并进行了精到的评论,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310~311页。
- [55][法]孟德斯鸠:《波斯人信札》,罗大同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61页。
- [56]T.M.Pangle,Montesquieu’s Philosophy of Liberalism:A Commentary on The Spirit of the Law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3,p.42.
- [57]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使用过“先于社会”(b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eties)这样的表述,甚至也用了“自然状态”(l’etat de nature),但这只是沿用,这并不意味着曾经有过不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而是说人们可以根据理性设想一下抽掉集体性的人是什么情况。参见前注[48],[法]雷蒙·阿隆书,第35页。
- [58][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 [59]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4页。
- [60]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修订3版,第21~22页。
- [61]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2页。
- [62]参见前注[17],[法]孟德斯鸠书,第503、506~507页。
- [63]参见[法]爱弥儿·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等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8页。
- [64]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26章中讨论了相关内容,自然法优于人为法的观点是明显的,但同时也表达了各种法律应该各司其职,不应相互取代。参见前注[17],[法]孟德斯鸠书,第503~526页。
- [65][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页。
- [66]参见[法]菲利普·内莫:《民主与城邦的衰落---古希腊政治思想史讲稿》,张竝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
- [67][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希腊波斯战争史》(上册),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11页。
- [68]参见前注[66],[法]菲利普·内莫书,第108页。
- [69]参见前注[63],[法]爱弥儿·涂尔干书,第31页。
- [70]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8、9页。
- [71]同上,第13页。
- [72]同上,第317、318页。
- [73][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4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31页。
- [74]参见前注[65],[英]约翰·麦克里兰书,第361页;前注[48],[法]雷蒙·阿隆书,第25~26页。当然也有人认为其中的结构是凌乱的,也缺乏知识的准确性,参见[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4版)(下卷),邓正来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38、242~243页。
- [75]参见前注[65],[英]约翰·麦克里兰书,第361~362页;参见前注[48],[法]雷蒙·阿隆书,第29页。
- [76]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317页。
- [77]同上,第245页。
- [78]前注[48],[法]雷蒙·阿隆书,第27~28页。
- [79]同上,第29页。
- [80]参见前注[63],[法]爱弥儿·涂尔干书,第8页。
- [81]同上,第13页。
- [82]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4~25页。
- [83]同上,第297页。
- [84]参见前注[63],[法]爱弥儿·涂尔干书,第25~26页。
- [85]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303~308、540~543页。
- [86]同上,第317页。
- [87]以上关于政体的性质、原则、目标以及政体的腐化的论述,同上,第14~47、118~135页。
- [88]同上,第318、321页。
- [89]当然这一点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孟德斯鸠最钟情共和政体,也正因为如此,后世拥护共和政体的人将他视为知己,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341~344页。但值得注意的是,《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提到的共和国都是古代的,雅典、罗马等,而这已然是过去时,无法重现。
- [90]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9页;以及[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导论,第4~19页。
- [91]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336页。
- [92]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62页。
- [93]同上,第22页。
- [94]参见前注[56],Pangle书;D.W.Carrithers,“Montesquieu and the Liberal Philosophy of Jurisprudence”,in D.W Carrithers et al.(eds.),Montesquieu’s Science of Politics,Rowman&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01,pp.291~334。
- [95]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76、177、318页。
- [96]参见P.Anderson,Lineages of the Absolutist State,NLB,1974,p.86,102。
- [97]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66页。
- [98]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355页。
- [99]参见前注[74],[美]乔治·萨拜因书,第244页。
- [100]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77页。
- [101]同上,第75页。
- [102]同上,第22~24页。
- [103]同上,第165、166页。
- [104]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353页。夏克尔顿认为,孟德斯鸠与洛克《政府论》下篇的法文译本使用的几个关键术语相同,而这几个关键术语与一般法语词有所差别,更无其他人同时使用过,因此他断定孟德斯鸠参考了洛克的著作。
- [105]前注[59],[英]洛克书,第55页。
- [106]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67页。
- [107]参见前注[48],[法]雷蒙·阿隆书,第22页。
- [108]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67页。
- [109]同上,第168~169页。
- [110]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1卷),贺卫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02页注13。伯尔曼在该书中讨论中世纪欧洲诸种法律体系时,认为这些法律体系大都具有“同侪审判”的特征。
- [111]参见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69~171页。
- [112]同上,第173~174页。
- [113]同上,第181、333、338页。
- [114]前注[21],[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书,第522页。
- [115]S.Kraus,“The Spirit of Separate Power in Montesquieu”,62/2 The Review of Politics,2000,pp.231~265.
- [116]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176页。
- [117]参见前注[12],[法]路易·戴格拉夫书,第280~282页。
- [118]前注[63],[法]爱弥儿·涂尔干书,第15页。
- [119]参见前注[56],T.M.Pangle书,第281页。
- [120]参见前注[48],[法]雷蒙·阿隆书,第37~38页。
- [121]关于“贵族自由主义”(aristocratic liberalism),可参见A.de Dijn,French Political Thought from Montesquieu to Tocqueville:Liberty in a Levelled Socie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p.11~39。
- [122]崇明:“自由革命的专制命运:托克维尔的未完成革命论述”,《社会》2014年第5期,第41~67页。
- [123]参见前注[65],[英]约翰·麦克里兰书,第379页。
- [124]前注[5],[美]彼得·赖尔、艾伦·威尔逊书,第266页。
- [125]参见前注[9],[英]罗伯特·夏克尔顿书,第443页。
- [126]同上,第305页。
- [127]有不少学者论述过柏克与孟德斯鸠的关系,参见C.P.Courtney,Montesquieu and Burke,Basil Blackwell&Mott,Ltd.,1963,esp.p.ix.no.3。
- [128]前注[12],[法]路易·戴格拉夫书,第494页。
- [129]前注[63],[法]爱弥儿·涂尔干书,第44、41页。
- [130]前注[48],[法]雷蒙·阿隆书,40页。
- [131]参见[奥]欧根·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 [132]See E.Ehrlich,Montesquieu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29/6 Harvard Law Review,1916,pp.582~600.
- [133]See O.Kahn-Freund,On Uses and Misuses of Comparative Law,37/1 The Modern Law Review,1974,pp.1~27.
- [134][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7页。
- [135]参见前注[63],[法]爱弥儿·涂尔干书,第42~43页。
- [136]同上,第41~42页;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40页。
- [137]前注[10],[法]孟德斯鸠书,第3页。
- [138][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修订版),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5~39页。
- [139]参见该丛书每一本书卷首的介绍语。该丛书出版的著作包括A.Watson,The Spirit of Roman Law,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5;G.MacC ormack,The Spiri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aw,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6;C.Carmichael,The Spirit of Biblical Law,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6;R.H.Helmholz,The Spirit of Classical Canon Law,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6;B.G.Weiss,The Spirit of Islamic Law,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8;J.O.Haley,The Spirit of Japanese Law,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8;D.J.Bederman,The Spirit of International Law,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2002。此外,原本计划由佐治亚大学理查德·拉里维尔(Richard Lariviere)撰写的“印度法精神”一书,一直拖到2010年才由他的学生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唐纳德·戴维斯副教授写完,在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参见Jr.D.R.Davis,The Spirit of Hindu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