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政治成本与效益分析
李太莲;
摘要(Abstract):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改革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普选产生。从香港政制的历史和现实看,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香港的实际出发,按照《基本法》规定的循序渐进原则,坚持均衡参与原则,才能实现立法会产生办法政治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KeyWords): 立法会产生办法;政治成本与效益;选举者;竞选者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李太莲;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7页。
- [2]参见周旺生:《法理探索》,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序”,第4~5页。
-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中国大百科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3~684页。
- [5]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68页。
- [6]立法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之前香港的立法机关,但实质上是港督的咨询机构;同上注。
- [8]参见香港立法局秘书处发布:《八十年代以来香港的政治发展》RP17/95-96,第3页。
- [9]参见2007年香港政府:《政制发展绿皮书》,第一章。
- [10]参见2007年香港政府:《政制发展绿皮书》第二章。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具体内容是:兼顾工商界、中产阶级、专业人士、劳工阶层和社会其他各阶层的共同利益;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普选的具体步骤和方式不应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带来不良影响;选举办法有利于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有秩序、有效益的均衡参与香港的政治活动。
- [11]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2007年12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12]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3页。
-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6页。
- [15]转引自[奥]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年版,第七章,第1页。
- [16]王振民:《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页。
- [17]参见陈国富:《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