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及其阐释辨证
陈甦;
摘要(Abstract):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上的概括继承和继承法上的继承,当前所研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仅限于后者。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无论是否定论还是肯定论,至今为止的解决方案与阐释体系虽都有理据但均有缺陷,尤其未能有效处理财产法的统一性与组织法的现实性之间的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的有效建构,必须以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法与财产法协调统一为前提。根据当前的改革与发展趋势,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作为制度选择方案,但须以土地承包费重估与交纳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与收回请求权制度作为配套措施。
关键词(KeyWords):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概括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陈甦;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王利明、周友军:“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52页。
- [2]例如《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
- [3]韩松:“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第55页。
- [4]例如,一个农民只能成为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组织规则,但至今并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此予以明文规定。这一组织规则实际上是有法律效力的,其效力渊源只能是习惯法。
- [5]“集体外人”是指所有不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员,即使是现有成员的仍然持有农村户口的外嫁女、获得城镇户口的子女等近亲属,也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结构中被视为外人。有学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户籍理应迁移为由把原成员列为外人的努力,称之为“他者化”。参见陈端洪:“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分析”,载《北大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333页。
- [6]在我国,当前尚未有形式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但实质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是存在的。该法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散见于各种制定法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二是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构成、存续与运行的习惯法规则。
- [7]刘保玉、李运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第12页。
- [8]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第15条。
-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第3条。
- [10]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民司法》2010年第14期,第13页。
- [11]刘敏:“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解释论——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载‘李维祥诉李格梅继承权案'”,《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1期,第117页。
- [12]前注[7],刘保玉、李运杨文,第9页。
- [13]同上,第11页。
- [1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7~298页。
- [15]前注[7],刘保玉、李运杨文,第11页。
- [16]《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
- [17]参见高富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型”,《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108页。
- [18]张新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名家讲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6页。
- [19]刘凯湘:“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陛”,《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第23页。
- [20]汪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第133页。
- [21]朱广新:“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36页。
- [22]前注[19],刘凯湘文,第22页。
- [23]前注[20],汪洋文,第146页。
- [24]郭明瑞:“也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北方法学》2014年第2期,第17页。
- [25]参见前注[19],刘凯湘文,第26页。
- [26]前注[20],汪洋文,第126页。
- [27]前注[24],郭明瑞文,第18页。
- [28]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 [29]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1997)。
- [30]《物权法》第126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
- [31]参见前注[7],刘保玉、李运杨文,第6页。
- [32]前注[19],刘凯湘文,第24页。
- [33]前注[21],朱广新文,第36页。
- [34]参见前注[14],胡康生主编书,第297页以下。
- [35]前注[20],汪洋文,第140页。
- [36]陈小君、高飞、耿卓、伦海波:“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权利体系与运行机理研究论纲——以对我国十省农地问题立法调查为基础”,《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第90贞。
- [37]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一号文件)提出,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 [38]崔建远:“‘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34~35页。
- [39]前注[10],程序文,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