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Remedies of Lessor in Financial Lease
高圣平;
摘要(Abstract):
在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即影响了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在承租人经催告仍未偿付租金之时,出租人可以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中选择其一。如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则可选择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租赁物优先受偿;如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之时,出租人负有就欠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出租人仅得主张破产别除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已经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有担保债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尚未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出租人仅得申报无担保债权(租金债权)。
关键词(KeyWords): 融资租赁交易;功能主义;违约救济;清算法理;破产别除权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民法典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规范构造与解释适用研究”(22BFX07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s): 高圣平;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高圣平:《动产担保交易的功能主义与形式主义——中国<民法典>的处理模式及其影响》,载《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第14-17页;谢鸿飞:《<民法典>实质担保观的规则适用与冲突化解》,载《法学》2020年第9期,第5页;李永军:《论民法典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形式与实质担保物权冲击下的物权法体系》,载《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27页;王利明:《担保制度的现代化:对<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的评析》,载《法学家》2021年第1期,第30页;王利明:《合同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43页、第165页;崔建远:《合同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27页。
- [2]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下),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597-598页;王瑛:《论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6期,第175页。
- [3]参见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0年特刊,第188页。
-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95页。
- [5]谢在全:《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载《法学家》2019年第1期,第36页。
- [6]Se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 Legislative Guide on Secured Transactions,United Nations,2010,pp.13-20,63.
- [7]See Ulrich Drobnig&Ole B?ger(eds),Proprietary Security in Movable Asset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p.243-245.另参见同前注[1],高圣平文,第8-10页。
- [8]参见谢鸿飞:《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变革与法律适用》,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第18页;纪海龙:《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体系展开》,载《法学家》2021年第1期,第44页;王乐兵:《动产担保优先顺位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解释》,载《法学家》2022年第2期,第78页。
- [9]参见同前注[1],崔建远书,第533页。
- [10]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并于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法释[2020]17号),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实施。为避免混淆,本文引述法释[2014]3号的条文时,以《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原第×条予以特别提示。
- [11]参见刘保玉、张烜东:《论动产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登记及其对抗效力》,载《中州学刊》2020年第6期,第55-61页;同前注[1],谢鸿飞文,第3-20页;崔建远:《对非典型担保司法解释的解读》,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4期,第3-10页;李芷君:《论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救济制度的优化》,载《江汉论坛》2021年第6期,第130-136页;吴光荣:《<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期,第60-72页;张家勇:《论融资租赁的担保交易化及其限度》,载《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2期,第76-85页;等等。
- [12][英]罗伊·古德:《国际航空器融资法律实务——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议定书正式评述》,高圣平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6页。
- [13]See Herbert Kronke,Financial Leasing and Its Unification by UNIDROIT-General Report,16 Uniform Law Review 23,33(2011).
- [14]参见同前注[11],李芷君文,第135页。
- [1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页。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752条与《合同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原有规则相比,并未发生改变。如此,基于后者的讨论仍然参照研究的价值。
- [16]雷继平、原爽、李志刚:《交易实践与司法回应:融资租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读》,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4期,第40页。
- [17]参见何颖来:《<民法典>中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构造》,载《中州学刊》2020年第6期,第68页;潘运华:《民法典中有追索权保理的教义学构造》,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5期,第183-184页。
- [18]参见高圣平:《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82页。
- [19]同前注[16],雷继平、原爽、李志刚文,第40-41页。
- [20]同上注,第40页。
- [21]See David A.Levy,Financial Leasing under the UNIDROIT Convention and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A Comparative Analysis,5 Indiana 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Law Review 267,283(1995).
- [22]参见同前注[18],高圣平书,第482页。
- [23]参见同前注[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307页。
- [24]同上注,第303页。
- [25]参见同前注[16],雷继平、原爽、李志刚文,第40-41页。
- [26]同前注[11],刘保玉、张烜东文,第56页。
- [27]李运杨;《担保的移转从属性及其例外——以中德比较为视角》,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20年第2期,第19页。
- [28]See Barkley Clark&Barbara Clark,The Law of Secured Transactions Unde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3rd ed.,A.S.Pratt,2017,pp.4-7.
- [29]参见同前性[5],谢在全文,第48页。
- [30]《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5条第3款特别规定:“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这里表明,在以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之时,债权人应当同时主张主债权和担保物权。其正当性在于方便查明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进而确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以提高诉讼效率。参见同前注[18],高圣平书,第318页。
- [31]参见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79页。
- [32]参见同前注[11],崔建远文,第7-8页。
- [3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46页。
- [34]参见同前注[12],[英]罗伊·古德书,第36页。
- [35]同前注[3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546页。
- [36]参见高圣平:《民法典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解释论》,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第957页。
- [37]参见高圣平:《民法典担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256页。
- [38]参见同前注[2],黄薇主编书,第597-598页;同前注[3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544页。
- [39]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9条、第370条。
- [4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793-794页;江必新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936-937页。
- [41]参见同前注[11],崔建远文,第8页。
- [42]参见同前注[2],黄薇主编书,第598页;杨代雄主编:《袖珍民法典评注》,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715页。
- [43]参见韩世远:《合同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445页。
- [44]参见同前注[1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303页。
- [45]参见同前注[11],崔建远文,第7-8页。
- [46]参见同前注[8],纪海龙文,第44页。
- [47]参见同前注[1],王利明书,第168页;冉克平、王萌:《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法律逻辑与风险控制》,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第167页。
- [48]参见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79-80页。
- [49]参见同前注[18],高圣平书,第482页。
- [50]参见同前注[2],黄薇主编书,第598页;同前注[42],杨代雄主编书,第715页。
- [51]参见同上注,黄薇主编书,第598页。
- [52]参见同前注[42],杨代雄主编书,第716页。
- [53]参见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80页。
- [54]参见同上注,第83页。
- [55]参见同前注[3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547页。
- [56]参见同前注[11],崔建远文,第8页;同前注[3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546页。
- [57]参见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79页。
- [58]参见同前注[42],杨代雄主编书,第511页。
- [59]参见同前注[11],崔建远文,第8页。
- [60]参见同前注[3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547页;刘贵祥:《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第30页。
- [61]参见同前注[1],王利明书,第168页;同前注[1],崔建远书,第534页。
- [62]参见同前注[11],崔建远文,第8页。
- [63]参见同前注[12],[英]罗伊.古德书,第38-42页。
- [64]参见同前注[18],高圣平书,第482页。
- [65]参见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83页。
- [66]参见同前注[1],谢鸿飞文,第5页;同前注[37],高圣平书,第1219页。
- [67]参见同前注[8],纪海龙文,第44页;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81页;同前注[47],冉克平、王萌文,第167页。
- [68]贺小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64页。
- [69]参见李伟群、尤冰宁:《从“融资”走向“融物”——新监管体系下融资租赁合规展业的实现路径》,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第123页;同上注,贺小荣主编书,第364页。
- [70]参见同上注,贺小荣主编书,第366-368页。
- [71]参见同前注[11],刘保玉、张烜东文,第60页。
- [72]参见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81页;韩长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页。
- [73]参见同前注[2],黄薇主编书,第581页。
- [74]参见同前注[11],刘保玉、张烜东文,第60页。
- [75]何欢:《债务清理上破产法与执行法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22年第3期,第141页。
- [76]参见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84页。
- [77]相反观点认为,“在出租人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场合,出租人行使的是破产取回权,但在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租金与相关费用时,应将出租人应当返还的金额作为破产财产。”参见同前注[11],吴光荣文,第69页。
- [78]参见李忠鲜:《论担保权在破产中的别除机制》,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6期,第165页。
- [79]参见同前注[11],张家勇文,第81页。
- [80]“破产受托人”(trustee in bankruptcy)包括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被指定管理承租人财产的清算人(liquidator)、管理人(administrator)和其他人。
- [81]参见同前注[13],Herbert Kronke文,第32-33页。
- [82]参见同前注[68],贺小荣主编书,第370-371页。
- [83]参见同前注[11],刘保玉、张烜东文,第60页。
- [84]参见同前注[2],黄薇主编书,第581页;高圣平:《民法典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论》,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第97-100页;同前注[1],谢鸿飞文,第5页;龙俊:《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第30-31页;同前注[8],纪海龙文,第47页。
- [85]同前注[11],刘保玉、张烜东文,第60页。
- [86]参见同前注[72],韩长印主编书,第143-145页;同前注[78],李忠鲜文,第161页。
- [87]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担保人权利的行使采取以个别清偿为原则,以整体处置为例外。如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的,则应整体处置。参见王欣新:《绝境再生: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之路》,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24-226页。但即便如此,对于担保权人的个别清偿仍然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对此尚存争议,参见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41-343页。
- [88]参见同前注[11],吴光荣文,第67页。
- [89]参见游进发:《附条件买卖之结构》,载《物权法之新思与新为——陈荣隆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地区)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410页。
- [90]参见同前注[84],高圣平文,第111-112页;同前注[84],龙俊文,第38页;刘竞元:《民法典动产担保的发展及其法律适用》,载《法学家》2021年第1期,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