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The Progressive Tiered Ownership of Joint Equi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王湘淳;
摘要(Abstract):
夫妻股权共有案件的裁判分歧源于裁判者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共有之客体的认识差异。实践中常见的股权财产利益共有说与股权共有说都存在解释论上的不足,难以妥当协调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冲突。可运用公司法股权分离理论构造夫妻股权的渐进式分层共有,在夫妻共有的特殊情况下,使股权的财产权益与社员权益的变动时点发生分离,并依据不同标准判断归属。股东的配偶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与股东共同享有股权财产权益,但其并不能对抗善意的股权交易相对方;只有在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后,才能与股东共同拥有股东资格,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此模式可在协调婚姻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基础上,为股权行使、股权转让及离婚股权分割等情形提供具有融贯性的解释论方案。
关键词(KeyWords): 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共有;股权转让;股权分割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离现象研究”(2021M6937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s): 王湘淳;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姜大伟:《夫妻单方处分名下股权效力认定的利益衡量及其规范路径》,载《北方法学》2021年第5期,第19-20页。
- [2]其他被剔除的典型案例还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形成的股权、转让股东要求受让人的配偶对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责任、以夫妻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离婚财产分割等。
- [3]依据卡方检定,法院认定夫妻股权共有客体的不同类型在裁判结果上存在显著的差异。但由于本文的样本数量有限,统计检验结果仅供参考。
- [4]参见朱建明、朱晶辰与夏欣欣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字第8837号民事判决书。
- [5]参见谈丽芬与魏国宪、张慧明股权转让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
- [6]参见张慧明与谈丽芬、魏国宪股权转让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终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
- [7]参见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离婚财产分割场合的相同观点,参见刘奕、王军卿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字第796号民事裁定书。
- [8]参见李某与沈某、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民商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 [9]参见黄海涛:《一方名下股权的夫妻共有问题研究——以婚姻法、公司法的实证分析为进路》,载杜万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8-110页。
- [10]参见同前注[7]民事判决书。
- [11]参见俞传春与朱小爱、艾和青股权转让纠纷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
- [12]参见郑玉波:《公司法》,(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07页。
- [13]如有法院认为,若“一律将股权视为夫妻共有权利,那么任何股东的配偶都有权主张‘未经同意,股东表决无效’,这不仅使公司的决策、结果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公司特定的人合性、有限性及公司的独立性将荡然无存”。参见王爱华与陈稳强、吴钢耀股权转让纠纷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字第10430号民事判决书。
- [14]沈贵明:《股份共有的公司法规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第89页。
- [15]参见于怀清:《股权转让,夫妻共同财产难题待解》,载《中国妇女报》2016年5月27日,第A04版。
- [16]参见叶林:《公司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80页。
- [17]参见罗结珍:《法国商法典》(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218页。
- [18]参见罗结珍:《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24-425页。
- [19]何东宁、曾丽:《夫妻股东纠纷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但是股权中的财产权益解释路径存在定义不清、涉嫌违反“成员身份与成员权分离之禁止”规则等不足。
- [20]周游:《股权利益分离视角下夫妻股权共有与继承问题省思》,载《法学》2021年第1期,第167页。
- [21]享有股东资格者,即拥有股东权利,因此两者在变动时点与归属判断标准上并无不同。考虑到学界通行的做法是判断股东资格的变动时点与归属,本文沿用此做法。在变动时点与归属判断标准所称股东资格即等同于股东权利。
- [22]这两个视角是国际上的通行分类。参见楼建波、刘燕:《证券持有结构对投资人证券权利的影响——一个新的分析框架》,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以下。这里“财产法”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涵盖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等民商事法律规则。
- [23]参见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72-81页;张舫:《证券上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 [24]参见《公司法》第20条、第32条;世欣荣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等合伙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商法学》编写组:《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36页;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4页。认为股东的配偶不能共有股权的司法裁判,通常也是基于公司法视角理解股权,如有法官认为“股权系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非股东不享有上述权利,即便是股东的配偶”。参见秦晓兰与顾佳君、顾宪平股权转让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
- [25]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份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对应的概念为出资额。为表述方便,本文统一称之为股份。
- [26]参见王保树:《股东大会的地位及其运营的法理》,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5年第1期,第13页。
- [27]股权权属这一概念,借鉴参考自胡晓静教授的论文。参见胡晓静:《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确认——基于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的区分》,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第36页。
- [28]参见张平:《股权转让效力层次论》,载《法学》2003年第12期,第84-90页;杨瑞峰:《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变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0期,第95-96页;张双根:《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制度的建构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67-76页;蒋大兴:《合意型股权变动的法律结构——“多重买卖”与股权变动预告登记》,载《清华法学》2021年第3期,第143页;李建伟:《公司认可生效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以股权变动中的公司意思为中心》,载《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第65页。
- [29]参见李建伟:《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研究——以公司受通知与认可的程序构建为中心》,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2期,第22-25页。
- [30]参见同前注[27],胡晓静文,第36页。
- [31]类似观点,参见同上注,第36页。相反观点,参见张双根:《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载《法学家》2016年第1期,第134-141页。
- [32]参见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3款。
- [33]参见[日]近藤光男:《最新日本公司法》(第7版),梁爽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4页。
- [34]参见[英]保罗·戴维斯、[英]萨拉·沃辛顿:《现代公司法原理》(第9版),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85-988页。
- [35]从逻辑与理论来说,其他股东与公司相异,其他股东同意与公司认可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机制。《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第3款与第4款就对其他股东的同意与公司的认可分别进行了规定。但从保护股东人合性、公司封闭性等功效来说,两者极为相似。从功能主义的角度来说,可以将其视为公司借助其他股东实现对股东资格的调整。
- [36]同前注[27],胡晓静文,第39页。《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84条延续了这一规定。
- [37]参见胡田野:《公司法律裁判》,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页。
- [38]参见吴庆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公司裁判指导卷》(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35页。
- [39]参见杨代雄:《民法上的“逻辑一秒钟”》,载朱晓喆主编:《中外法商评论》第1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268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经逻辑上的一秒发生变动,参见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第1506-1507页。
- [40]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页。
- [41]参见同前注[28],张双根文,第72页。
- [42]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学界类似观点,参见张双根:《论隐名出资——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的批判与发展》,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第64页。类似实践观点,参见江苏长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李明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李志照诉刘彬瑞股东出资纠纷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
- [43]如按照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在股东本身及其持股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呈交给商事登记簿的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是股东。英国《2006年公司法》在第112条关于“公司成员”中规定,(1)公司备忘录的认购人视为同意成为公司成员,并且基于公司登记而成为成员,必须据此被记载于其成员登记册;(2)同意成为公司成员并且其名称被记载于成员登记册的每个其他人,是公司成员。《日本公司法》第130条第1款规定,股份的转让,若未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不得对抗股份公司及其他第三人。
- [44]参见毛光随与焦秀成、焦伟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 [45]参见王轶、关淑芳:《物权债权区分论的五个理论维度》,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5期,第6页。
- [46]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第1款。
- [47]参见同前注[16],叶林书,第79-80页。
- [48]参见李进英诉卫瑛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
- [49]从世界范围来看,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处理方式。我国明确登记在册的股东享有各项股东权益。参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第32条。
- [50]参见周游:《股权的利益结构及其分离实现机理》,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3期,第37页。
- [51]See Grant Hayden&Matthew T.Bolie,One Share,One Vote and the False Promise of Shareholder Homogeneity,30 Cardozo Law Review 445,482(2008).
- [52]参见汪青松:《论股份公司股东权利的分离——以“一股一票”原则的历史兴衰为背景》,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第103-104页。
- [53]See Robert C.Clark,The Four Stages of Capitalism:Reflections 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Treatises,94Harvard Law Review 561,567(1981).
- [54][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77页。
- [55]如我国《公司法》对于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的规定都体现了这种态度。
- [56]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所取得的财产收益需要与配偶分享,但是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则需要自己独自承担。这会产生股东放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或者牺牲配偶利润为自己谋利的激励。股东配偶无权参与公司治理,与股东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会进一步加剧此种激励。
- [57]需明确的是,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场合中的交易安全具体体现为何种“交易”。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与人合性,其股权转让多体现为熟人交易,这在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场合体现的更为明显。如齐彬、张梅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民终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书。
- [58]参见姚明斌:《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构成》,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第87页。
- [59]参见[德]托马斯·莱赛尔、[德]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6版),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32页。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也存在类似观点。前者参见刘连煜:《现代公司法》,(台湾地区)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378页。后者参见吉本健一「議決榷信託に関する若干の法的問題点」阪大法学総95号69頁(1975年),转引自周游:《股权性质之争:误区释疑与价值重述》,载《经贸法律评论》2019年第2期,第104页。
- [60]参见朱慈蕴、沈朝晖:《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第149-150页。
- [61]参见同前注[59],[德]托马斯·莱赛尔、[德]吕迪格·法伊尔书,第133页。
- [62]参见同前注[14],沈贵明文,第93页。
- [63]参见同前注[7]民事判决书。
- [64]参见杨笑野、博远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5民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 [65]参见王轶:《民法典之“变”》,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第45页。
- [66]参见同前注[8]民事判决书。
- [67]参见陈可心与石梁、达孜皮皮兄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字第25032号民事判决书;苏丽珍与邓进明、邓进钱股权转让纠纷案,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字第9673号民事判决书;张月松与周阿娣、张益群股权转让纠纷案,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字第5977号民事判决书。
- [68]冉克平、侯曼曼:《<民法典>视域下夫妻共有股权的单方处分与强制执行》,载《北方法学》2020年第5期,第63页。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转让双方间的亲属关系可推定受让方知情。参见张姿萍与广东信东医药有限公司、陈宪宁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字第16332号民事判决书;郭平与夏瑛、方向华股权转让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字第18654号民事判决书。
- [69]如赵兵与赵骞、郭守仁股权转让纠纷案,辽宁省参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字第3596号民事判决书;李莉、李保民股权转让纠纷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6民终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
- [70]参见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股权转让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
- [71]如参见上诉人许团园、许团结与被上诉人韩英、原审被告陈阿福、原审第三人漳州市芗城三团食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许健明股权转让纠纷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漳民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
- [72]如参见原告任某被告吴某离婚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武侯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孙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 [73]参见同前注[7]民事判决书。
- [74]参见张攀与胡从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13]民事判决书;陈素英与周荣顺、周美玲股权转让纠纷案,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7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
- [75]同前注[9],黄海涛文,第108页。
- [76]同前注[19],何东宁、曾丽文,第87页。
- [77]只不过法院在判决分割股权时,应遵守公司法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参见王建东、毛亚敏:《离婚诉讼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讨——兼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之完善》,载《法学》2007年第5期,第141页。
- [78]参见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书;吴某某与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
- [79]参见同前注[19],何东宁、曾丽文,第87页。
- [80]参见王涌、旷涵潇:《夫妻共有股权行使的困境及其应对——兼论商法与婚姻法的关系》,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第81页。
- [81]参见李立冬与重庆诚信宝丰线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
- [82]参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申请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81号民事裁定书;下级法院相同观点,参见宜宾县启明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宜宾锦华丝织印染有限公司、邓玉明、刘新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另参见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滨州市众成担保有限公司)与邹平县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房银与李喜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
- [83]参见同前注[27],胡晓静文,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