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亲子身份的法律推定Presumption of Law for Biological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薛宁兰;
摘要(Abstract):
自然血亲亲子身份的推定具有法定性,应由法律明文规定。它既具有克服证明亲子关系困难的功能,又是整体建构亲子身份确认制度规范体系的基石。传统亲子法对母亲身份和父亲身份的推定以婚姻和血缘为基础;当代亲子法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本位,使亲子身份推定的传统法基础发生裂变。在婚姻关系之外,法律对于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子女,适用与前者相同的亲子身份推定规则,还可依亲子身份占有或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推定子女法律上的父亲。亲子身份的法律推定具有可反驳性,对亲子身份的否认是实现法律推定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救济途径,是对亲子身份推定的限制。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但在否认权人范围、否认权存续期间等方面仍留有讨论空间。
关键词(KeyWords): 亲子身份;母亲身份推定;父亲身份推定;亲子身份推定的否认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儿童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186)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s): 薛宁兰;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近些年,我国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称谓极不统一,有称“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和子女认领制度”,还有称“亲子身份关系确定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则用“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与认领制度”。笔者早期发表论文称之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参见薛宁兰、解燕芳:《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讨论》,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3-20页。今天看来,采用“亲子关系确认制度”这一称谓也是欠准确的。一般而言,只有在法律上确定父母子女的亲属身份,他们之间才会依法形成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亲子关系。本文以“亲子身份确认”指称这一制度,是对其性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 [2]See Dara E.Purvis,Intended Parents and the Problem of Perspective,Yale Journal of Law and Feminism,Vol.24:2,p.213(2012).
- [3]《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法释[2011]18号)第2条。其实,该司法解释确立的是法院裁判案件中的证据推定规则,并非对父母身份推定的实体法规则。
- [5]《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第1款)“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2款)
- [6]夏吟兰、龙翼飞等:《中国民法典释评婚姻家庭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2页。
-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39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67页。
- [9]参见刘英明:《中国民事推定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页。
- [10]参见王琦:《论民法典的规范技术——以<民法总则>为主要例证的阐释》,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9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3页。
- [11]参见同上注,第55页。
- [12]《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薛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147页。
- [13]参见王洪:《从婚生推定到父性推定》,载夏吟兰等主编:《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229页。
- [14]刘征峰、杨狄:《论现代家庭法中的事实亲子关系》,载《法大研究生》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92页。
- [15]同前注[13],王洪文,第230页。
- [16]由此,传统亲属法中的亲子身份确认制度分为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度两部分。
- [17]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
- [18]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采此说。《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于婚姻中怀胎之子女,推定为夫之之子女”。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 [19]《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 [20]《意大利民法典》第231条规定:“丈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的子女的生父。”第233条规定:“配偶一方或子女本人不否认生父身份的,则认为自婚礼举行之日起未满180日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参见《意大利民法典》(上册),费安玲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 [21]王丽萍:《亲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 [22]参见杜江涌、徐斌:《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第71页。
- [23]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249页。
- [24]1990年8月29日我国正式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从1992年4月1日起,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近期,2020年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在监护和收养中确立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都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中国国内法中的转化。
- [25]美国1973年《统一亲子关系法》第2条规定:“不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子女和父母。”资料来源:https://www.uniformlaws.org/committees/community-home?CommunityKey=c4f37d2d-4d20-4be0-8256-22dd73f068f,2022年6月28日访问。
- [26]参见同前注[12],《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47-148页。
- [27]参见《美国新<统一亲子关系法>(2017年修订)》,陈苇、国庆敏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020年第1期,第349页。
- [28]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88页。
- [29]有学者称之为“父性推定”,参见同前注[13],王洪文,第231页。
- [30]《法国民法典》第319条:“婚生子女的亲子(女)关系,以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出生证书证明之。”第320条:“无此证书时,占有婚生子女身份之事实,足以证明亲子(女)关系”。参见《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 [31]《法国民法典》第311-1条、第311-2条对此有较为明确界定。参见同上注,第270-272页。
- [32]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页。
- [33]参见同前注[17],王洪书,第202页。
- [34]参见同前注[1],薛宁兰、解燕芳文,第18页。
- [35]同前注[12],《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47页。
- [36]同前注[28],陈卫佐译注书,第488页。
- [37]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1页。
- [38]参见薛宁兰:《社会转型中的婚姻家庭法制新面向》,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2期,第40页。
- [39]《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41条规定:“婚姻中受孕或出生的孩子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
- [40]《法国民法典》第311条。另见《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4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232条、《瑞士民法典》第25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62条。
- [41]王融擎编译:《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725页。
- [42]参见同前注[37],[德]迪特尔·施瓦布书,第273页。
- [43]同前注[12],《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48页。
- [44]参见《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764条,《德国民法典》第1593条、第1600d条。
- [45]陈苇、靳玉馨:《建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65页。
- [46]参见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98页。
- [47]参见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 [48]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夫如能提出足以证明其不能为子、女之父的事实,得在法院否认该子、女。但是,夫如在其尚未提出否认之诉时即已死亡,但可以提出此种诉讼的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夫之继承人有资格对夫之子、女的婚生身份提出异议。”《日本民法典》第774条原则规定,对依照第772条作出的父亲身份推定,仅“夫得否认子女为婚生”。《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790条第1款规定:“只有通过适用立法规范被赋予孩子的父亲身份的人,可提起否认父子关系之诉。”第2款强调:“孩子的母亲、主张孩子的父亲身份的人、检察官或孩子自己,都不得为此等性质之申请。”
- [49]陈忠五、施慧玲主编:《考用民法》,(台湾地区)法学杂志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D-068页。
- [50]参见同前注[28],陈卫佐译注书,第491页。
- [51]参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483页。
- [52]参见罗杰:《埃塞俄比亚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及其启示》,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第97页。
- [53]同前注[37],[德]迪特尔·施瓦布书,第293页。
- [54]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7期,第27页。
- [55]李春景:《关于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北法学》2016年第12期,第64页。
- [56]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26页。
- [57]同前注[28],陈卫佐译注书,第492页。
- [58]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4页。
- [59]参见龙翼飞:《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第51页;参见同前注[56],黄薇主编书,第124页。
- [60]参见同前注[45],陈苇、靳玉馨文,第269-270页。
- [61]《民法典》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62]薛宁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婚姻家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330页。
- [63]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