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公报》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李浩;
摘要(Abstract):
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公报》案例表明:通行于德、日等国的"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同样为我国法院所采用,在我国审判实务中,法官们能够自觉地通过对实体法的分析,抽象出相关的法律要件,按照这一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在运用举证责任这一法律工具时,正确区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官裁量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时需极为谨慎。
关键词(KeyWords): 公报案例;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个案适用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情况研究”(批准号为06SFB2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s): 李浩;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4]程春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
- [5][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1罗特相当于1/30磅。
- [11][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
- [13][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 [14][德]罗森贝克等:《德国民事诉讼法》(下),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49页。
- [19]证据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方法、证据采纳、证据证明力等。参见汤维建:“论民事证据契约”,《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 [20]罗森贝克不赞成把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力交给每一个审理案件的法官,他担心这样做会导致因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统一而致使法律适用不一致。日本东京大学的高桥宏治教授认为罗森贝克的学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五点内容便是:“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应当排除每个法官的实质性考虑(否则容易造成不同法官作出不同证明责任分配的结局),而只能基于由精明的立法者经历几个世纪构筑起来的正义——实定的实体法规来进行。”参见[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441页。
- [2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第38~42页。
- [2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3期,第105~107页。这一案例虽然发生在《证据规定》颁布前,但由于能够说明我国法院也是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解析法律要件的,所以选用了这一案例。
- [25]前注[13],[德]罗森贝克书,第129页。
-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2期,第38~41页。
- [2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第26~35页。
- [31]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区别有10点之多,详细请参见拙著:《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3页。
- [3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第32~36页。
- [35]参见前注[13],[德]罗森贝克等书,第103~124页。
- [36]前注[3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32页。
- [3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第26~31页。
- [40]在离婚诉讼中,已经较多地出现了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得财产或者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或者诉中制作假借据,形成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现象。参见吴光前:“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日益增多值得重视”,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7日,第7版。
- [41]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314页;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272页;前注[31],拙著书,第149~1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