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新的范式革命?——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
左卫民;
摘要(Abstract):
法律实证研究是一种基于数据的经验研究,因关联于社科法学而具备社科法学的某些"血缘特征",然而在研究对象选取、数据运用、法律现象阐释等方面已显著不同于社科法学。在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在法学研究格局中开始崛起并扮演一定角色,其所具备的独特优势也必将为其赢得更大的致用空间。未来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要在充分关注和有效回应有关法律实证研究质疑的基础上,利用定量研究的比较优势,挖掘并利用各种数据,改变目前以描述性统计为主的初步量化研究,走出一条量化程度和规范化程度更高的实证研究路径,从而开拓中国法律实证研究,打造"定量法学"更广阔的前景。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实证研究;范式;数据;量化;定量法学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2011协同创新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s): 左卫民;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关于法律实证研究,美国式“empirical legal studies”(ELS),是指“the research that employs statistical and other quantitative methods”(采用数据和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而在英国,法律实证研究被称为“empirical legal research”,“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employing a mix of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social science method ologies,both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with in the label‘empirical legal research’”(在英国,实证法律研究是指采用定性以及定量社会科学方法的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的社会科学方法都是实证法律研究)。See Peter Cane,Herbert M.Kritzer,The Oxford Handbook of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p.3~4.由此可见,即使在国外,有关法律实证研究的内涵亦是存在歧见的。但整体上,美国式的解读已成主流。
- [2]自1979年以来,随着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新崛起,法律的重要性日渐凸显。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由此获得了重要的发展机遇,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相应地,法学研究的方法也不断进步,并推陈出新,向前拓展。最早兴起的是法教义学。这种法教义学的方式基本上从1979年持续至今,这是一种围绕着立法和规范所展开的研究。法教义学开创了当代中国法律研究的先河,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最主流的研究范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法学研究方法开始出现新的样态。
- [3]参见黄国昌:《程序法学的实证研究》,(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4页。
- [4]根据程金华所作的统计(截止2015年):自2000年以来,法学学者在“三大刊”上发表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已达38篇,在除“三大刊”之外的CLSCI期刊上的发表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已达182篇,在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板)上发表的以“实证”为标题的文章已达297篇,共计517篇。而在2000年之前,在三类期刊上发表的以“实证”为标题文章数量仅为18篇。参见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60~78页。
- [5]2016年7月,四川大学法律实证研究所才举办了中国大陆的第一届专门的法律实证研究年会。参见“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隆重召开”,载中国法学创新网:http://www.lawinnovation.com/index.php/Home/Xuejie/artIndex/id/13731/tid/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4日。
- [6]参见“11th Annual Conferenceon Empirical Legal Studies(CELS)”,Duke Law:https://www.law.duke.edu/cels2016/,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5日。而在此前后,有关实证研究的专门会议尤其是实证研究者为主参见的学术会议极少。在2016年这种情况才开始有所转变,一些学校的实证研究学者开始举办专门的实证研究学术会议。
- [7]参见苏力:“好的研究与实证研究”,《法学》2013年第4期,第16~20页;前注[4],程金华文,第60~78页。
- [8]如徐昕在讨论“实证研究的技术与策略”时谈到,实证研究应当尽可能深入细致,而不走马观花。但是如果缺乏获取和处理大规模样本的能力,他认为可以退而求其次,借鉴人类学方法,从而转向深度的个案研究。参见徐昕:“司法的实证研究:误区、方法与技术”,《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63页。
- [9]唐应茂:“法律实证研究的受众问题”,《法学》2013年第4期,第25页。
- [10]在钱弘道等人看来,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之中,实证研究方法会成为法学研究的常规方式。参见钱弘道、崔鹤:“中国法学实证研究客观性难题求解---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第124页。
- [11]参见《法学研究》发表的有关笔谈,例如陈卫东:“从刑诉法修改看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14~16页;孙长永:“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之反思”,《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10~14页;宋英辉:“实证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影响”,《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16~19页;左卫民:“法学实证研究的价值与未来发展”,《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第12~14页;等等。
- [12]这些研究者的有关论述文章可以分别参见前注[7],苏力文,第18页;侯猛:“社科法学的跨界格局与实证前景”,《法学》2013年第4期,第32页;前注[4],程金华文,第72~76页;赵骏:“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回归与超越”,《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第10~12页;前注[9],唐应茂文,第28~30页;前注[8],徐昕文,第58~67页;等等。
- [13]参见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宋英辉:《法律实证研究本土化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等。
- [14]这些研究者的有关论述文章可以参见前注[13],白建军文,第14~60页;前注[12],赵骏文,第10~11页;前注[9],唐应茂文,第29页;何挺:“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以数据及其运用为中心的探讨”,《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等等。
- [15]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1~9页。
- [16]同上,第1~9页。
- [17]如刘思达认为,实证法律研究就是就是法律社会学或者法律社会科学(社科法学)。参见刘思达、侯猛、陈柏峰:“社科法学三人谈:国际视野与本土经验”,《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第13页。
- [18]白建军的主要研究成果包括:“刑事学体系的一个侧面:定量分析”,《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第56~64页;“论法律实证分析”,《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29~39页;“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114~125;“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23~133;“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135~145页;“变更罪名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51~62页;“量刑基准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95~107页;“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144~159页;“大数据对法学研究的些许影响”,《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第29~35页;等等。
- [19]例如我本人带领的研究团队自2003年以来围绕刑事诉讼运行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系列成果;陈瑞华教授针对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措施、律师辩护进行的实证研究形成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未决羁押制度的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樊崇义教授针对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问题的试点研究,形成了《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程序中律师在场试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宋英辉教授及其带领的研究团队针对刑事和解、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等主题所形成的《刑事和解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法律实证研究本土化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
- [20]根据赵骏所作的统计(截止2012年):自2000年以来,民商法部门在CSSCI上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为59篇,宪法行政法部门在CSSCI上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为142篇,法理学部门在CSSCI上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文章为78篇。参见前注[12],赵骏文,第3~14页。
- [21]关于实证研究数据的收集,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国昌谈到了四种主要的收集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二是透过“实验”的方式创造“经验”,即在虚拟的法律争议情境中,观察实验对象的反应及行动,在此基础上收集所需要的数据;三是由研究者自行收集第一手资料;四是利用官方公布的统计资料库。参见黄国昌:“法学实证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第145~152页。
- [22]笔者之所以认为白建军教授的一些研究是“接近统计学”的实证研究,是因为白建军教授在统计分析方法上,已经开始甚至可以说早已开始运用统计学的一些分析方法,如交互性统计分析、logisitic回归分析等方法,这在法学界无疑具有开创性。参见前注[18]所列举的白建军作品。
- [23]描述性统计,是一种相对简单的量化研究方法,包括利用平均数、中位数、百分比、相关系数等量对数据进行分析。在苏凯平看来,这种门槛较低的描述性统计方法,有助于更多研究者接触法实证、了解法实证,进而从事法实证研究。无论对于实证研究的推广还是政策制定者的采纳,都利大于弊。参见苏凯平:“再访法实证研究概念与价值:以简单量化方法研究台湾地区减刑政策为例”,《台大法学论丛》2016年第3期,第979~1034页。
- [24]熊秋红教授在《从〈法学研究〉看刑诉法学研究之转型》一文中谈到,《法学研究》来稿中,一些稿件从内容上看具有实证研究的一些特征,但往往流于对现象的简单罗列和描述,不少人对实证研究方法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参见熊秋红:“从《法学研究》看刑诉法学研究之转型”,《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6页。
- [25]运用这些数据的相关文章可见以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为主编辑、出版的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其实为英语学术界最为重要的实证研究刊物。
- [26]“数目字管理”是历史学家黄仁宇提出的概念。黄仁宇看来,1689年以前,英国是一个“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国家”。而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空前发展,社会分工日趋复杂,英国逐渐成为一个“可以以数目字管理的国家”。参见[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增订本),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47~249页。重要的大数据主要见于两高的年度工作报告或《中国法律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等反映出来的有限数据,这些数据不仅比较少、比较晚,而且也比较宏观和粗糙。
- [27]对此,可以参见一系列学者的实证研究成果。例如左卫民:“‘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151~160页;贺小军:“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实证研究---以A省B市为例”,《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2期,第11~22页;等等。何挺在《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以数据及其运用为中心的探讨》一文中谈到,我国刑事司法研究面临一个不利的、受限的数据环境,致使我们的实证研究呈现一种“先天不足”的状态。参见前注[14],何挺文,第213页。
- [28]如笔者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所作的一项实证研究与易延友教授所作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实证研究,两者在研究结论上就出现了一些明显差别甚至是相互反对的内容。参见前注[27],左卫民文,第151~160页;易延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范式---基于1459个刑事案例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第140~162页。
- [29]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出现这一问题有可能也与研究对象的地区差异有关。
- [30]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凯平谈到,统计方法成为许多法实证学者的首选,原因在于统计学的优点能够借由对信息的搜集、分析、解释、陈述,系统性且大量的填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空白。参见前注[23],苏凯平文,第979~1034页。
- [31]经济学者王庆芳等通过对《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管理世界》《经济学(季刊)》四大国内经济学领域权威期刊2012至2014年度发表的1126篇论文所作的研究中发现,数学方法和数学模型在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已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取向。其对1126篇论文的统计分析显示,只有165篇文章未使用任何数学方法,占总数的约15%。参见王庆芳、杜德瑞:“我国经济学研究的方法与取向---来自2012至2014年度1126篇论文的分析报告”,《南开经济研究》2015年第3期,第140~153页;社会学者李强在《完善社会学的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一文中指出,中国社会学者在现代统计学理论和计算机技术的影响和推动下,无论是抽样还是数据的形成都日益规范化和科学化。在数据的分析方法上,除了常用的频数表、交叉表,社会学者越来越多的用到方差分析、多元线性回归、logistic回归等统计分析方法,中国的研究者开始运用越来越多的高级统计方法来探索数据之间的联系。参见李强:“完善社会学的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10月8日,第7版;管理学者范柏乃等通过对公共管理学恢复重建、萌芽和成长三阶段858份学术论文的研究分析,发现我国公共管理学研究方法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证、从定性到定量的变迁过程,统计变量从单元到多元,数据分析方法亦由简单到复杂。参见范柏乃、楼晓靖:“我国公共管理研究方法的统计分析及演进路径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3年第2期,第94~100页;等等。
- [32]笔者注意到,在国外,只要进行法学实证研究,几乎就要运用统计学等分析方法,提出理论假设,收集、运用数据,通过相关性分析来验证或推翻假设。这与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实证研究在研究工具和研究方法上具有同质性。参见前注[11],左卫民文,第12~14页。国外法律实证研究中对统计方法的运用例子可以参见有关米兰达规则是否影响了美国警方破案率方面的系列研究成果,特别是Paul G.Cassell & Richard Fowles,Handcuffing the Cops?A Thirty-Year Perspective on Miranda’s Harful Effects on Law Enforcement,Stanford Law Review,Vol.50,No.4(1998);Paul G.Cassell & Fowles,Falling Clearance Rates After Miranda:Coincidenceor Consequence?Stanford Law Review,Vol.50,No.4(1998);John J.Donohue Ⅲ,DidMiranda Diminish Police Effectiveness?Stanford Law Review,Vol.50,No.4(1998);等等。
- [33]In Peter Cane’s opinion,there are at least three approaches and research groupings that predatethe contemporary ELS movement,which maybe respectively identified associo-legal/law and society,empiricall yoriented law-and-economics,and judicial behavior/politics.参见前注[1],Peter Cane,Herbert M.Kritzer书,第1页。
- [34]在侯猛看来,社科法学注重“以小见大”的个案研究。这种“以小见大”的个案研究很容易遭致样本代表性不足的质疑甚至批评。侯猛认为,个案研究能否取得成功,依赖于这些个案能否起到“以小见大”的作用并展示出理论的解释力乃至加以理论化。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第77页。
- [35]在经济学家陈志武看来,量化研究不只是“用数据说话”,而是要提供一个系统的手段,同时把多个假说放在放在同一个统计回归分析里,看哪个解释变量、哪个假说最后能够胜出。他进一步指出,如果只有定性讨论,根本无法对各种假说进行有效判断从而推动我们认知的进步。参见陈志武:“量化历史研究的过去与未来”,《清史研究》2016年第4期,第12页。
- [36]前注[7],苏力文,第16页。
- [37]有关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可以参见左卫民:“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95~414页;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政法论坛》2005年第3期,第3~20页。
- [38]例如,笔者研究团队近十余年来对中国刑事司法运行机制及法官任用、惩戒制度的持续关注即是如此。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参见本人主持的刑事司法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系列《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也可以参见笔者的相关论文,如左卫民、马静华:“效果与悖论: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省D县为例”,《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第60~73页;左卫民:“中国法院院长角色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第5~25页;左卫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第257~271页;左卫民:“未完成的变革刑事庭前会议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第469~483页;左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23~40页;等等。
- [39]如樊崇义教授、顾永忠教授关于“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改革试点而开展的实证研究,参见樊崇义、顾永忠:《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 [40]社会学家谢宇看来,中国引人注目的社会变化为社会科学家记录和保存这段历史提供了重要契机。在他看来,历史需要社会科学家以实证的方法研究中国,中国的实证研究是历史对当今社会科学家提出的迫切要求。参见谢宇:“为什么中国需要实证研究”,载钟杨主编:《实证社会科学》(第一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
- [41]有关法与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状况,可以参见李增刚、史宇鹏:“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2011年度(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经济研究》2011年第8期,第155~160页;乔岳、熊秉元:“望远镜里的法经济学:理论架构和分析工具”,《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第40~50页;等等。
- [42]相关文献,可以参见李学尧、葛岩、何俊涛、秦裕林:“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第148~162页;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第142~161页;等等。
- [43]笔者看来,中国需要能够发现、反映、解释中国刑事诉讼实践的知识体系,能够提供可操作的实用性解决方案的知识体系。而要构建这样一种知识体系,现有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已经不能较好适应。参见前注[37],左卫民文,第395~414页。
- [44]前注[4],程金华文,第77页。
- [45]其中的原因,在贺光烨看来,是因为传统的社会科学数据收集方法昂贵、耗时,需要大量投资,因而使得探索性研究成本高、风险也高。社会科学恰恰又是资助较少的学科,因此学者在收集数据及进行探索分析时更加强调理论的指导。参见贺光烨:“大数据分析中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下)---归纳与演绎”,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定量群学”,2016年12月9日发布。
- [46]社会学者边燕杰提出实证社会学研究中的两种导向:政策导向和理论导向。尽管两者都从“问题”出发,但前者关心的是现实困惑,解决“怎么办”的问题,研究思路是“抓问题、摆事实、提对策”;后者关心的是理论困惑,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其研究思路是“想问题、究理论、重证明”。上述观点带给法律实证研究者以启示。参见边燕杰:“理论导向的实证社会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2期,第12页。
- [47]唐应茂认为,在法律实证研究中,尽管直观感受、个案细节依然重要,但一定程度量化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判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他甚至认为这种量化已经成为国计民生决策的重要依据。参见前注[9],唐应茂文,第28页。
- [48]宋英辉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引入实证研究,与我国法学研究范式转型密切相关,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研究范式转型之必然。参见前注[11],宋英辉文,第16~19页。
- [49]樊崇义教授对实证研究方法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在他看来,实证研究方法有助于树立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品格”。参见樊崇义、夏红:“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兼论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意义”,《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第10页。
- [50][美]史蒂夫·洛尔:《大数据主义》,胡小锐、朱胜超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 [51]同上,第291页。
- [52]目前,一些数据平台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商业性的数据挖掘,如“绿格律服”平台即利用理脉数据整理出“代理成都中院所审案件数前20名律所名单”,对20家代理成都中院案件的律所进行了数据统计并进行了相应的排名。参见网络微信公众号“绿格legal”,2016年12月8日发布。
- [53]江必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科学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日,第4版。
- [54]2016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司法大数据应用与研究”研讨会在江苏南京召开。来自实务部门、海内外知名高校以及部分司法大数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的大数据研究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参见“‘司法大数据应用与研究’研讨会在宁召开”,载东南大学新闻网:http://news.seu.edu.cn/2016/1219/c5486a181551/page.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0日。
- [55]参见“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无讼完成1.2亿元B轮融资”,载光明网:http://it.gmw.cn/2016-12/05/content_23184288.htm?tt_group_id=6360421844243611905,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1日。
- [56]例如,罗玮等在《新计算社会学: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学研究》一文中谈到,在美国,社会学研究已经进入“新计算社会学”时代。所谓“新计算社会学”,即是社会学界借助计算机与人工智能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利用大数据、新方法来获取并分析数据,从而研究和解释社会的一种新的范式或思维方式。在罗玮等人看来,新计算社会学的产生是大数据时代社会学发展的必然结果。参见罗玮、罗教讲:“新计算社会学:大数据时代的社会学研究”,《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3期,第223页。
- [57]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笔者提倡法学研究需要更多的借助于数据、数字,但是笔者同样也认为,实证研究者对数据、数字的使用也应当避免走向另一种极端。正如钱弘道等学者所指出的,中国法学定量研究中存在一种数字化“图腾”崇拜,这种数字化“图腾”崇拜常常使国内的读者难以理解和接受。与此同时,现有的法学定量研究中,不少研究并未真正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仅仅是以数字为时尚包装。参见前注[10],钱弘道、崔鹤文,第135页。
- [58]大数据会帮助我们获得一些新的启发,发现一些以前难以观察到的隐蔽法律现象,这在以前是难以想象的。如同人类观测技术的演进,最开始只能使用肉眼,后来开始利用显微镜、望远镜等,大数据正在帮助我们发现更多隐藏的法律现象。
- [59][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4页。
- [60]如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创办的“无讼网”,利用大数据收录了29,046,966份裁判案例(截止2016年10月24日),并设置了较为合理的案例搜素指南,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参见无讼网:http://www.itslaw.com/bj,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24日;又如“北大法意网”同样利用大数据,建立了较为齐全和丰富的法律资源数据库,提高了法学研究者获取法律资源的效率,参见北大法意网:http://www.lawyee.net/,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20日;再如,由最高人民法院立项、人民法院出版社承建的中国首个法律知识和案例大数据融合服务平台---“法信”于2016年3月31日上线。该平台为法律人提供一站式专业知识解决方案、类案剖析同案智推服务,并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参考。参见法信网:http://www.faxin.cn/index.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20日。
- [61]参见“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为14%,上海最高”,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聚法”,2016年12月12日发布。然而,该公众号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如有论者认为该平台发布的数据存在“辩护率计算标准有误、统计样本不全面且未经过严格筛选”等问题,实际辩护率应远高于此。参见王禄生:“14%是彻头彻尾的错误”,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数说司法”,2016年12月13日发布。据悉,“聚法”已发出回应文章。上述事例也从一个侧面表明,目前有关大数据尤其是司法大数据的运用可能还存在一些争议。大数据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数据结论的客观性、可靠性与科学性,这一点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 [62]据贵州省高院孙潮院长介绍,该省即尝试运用司法大数据,将70%的简单可重复案件系统化,系统地解决同案同判的问题,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参见黄海锭:“谈谈参加‘司法大数据应用与研究’研讨会的感受”,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法律综合睇》,2016年12月19日发布。
- [63]参见前注[37],左卫民文,第395~414页。
- [64]前注[12],侯猛文,第32页。
- [65]前注[59],[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书,第15页。
- [66]同上,第9页。
- [67]在舍恩伯格等看来,随着大数据技术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我们应该开始从一个比以前更大更全面的角度来理解事物,也就是说应当将“样本=总体”植入我们的思维中。同上,第65页。
- [68]参见冯仕政:“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研究:现状、问题与前景”,《新华文摘》2016年第12期,第7页。
- [69]参见贺光烨:“大数据分析中的本体论与方法论(上)---现实与数据”,来自网络微信公众号“定量群学”,2016年12月5日发布。
- [70]前注[50],[美]史蒂夫·洛尔书,第166页。
- [71]笔者此处所指的“小数据”是相对于大范围、全局性的“大数据”而言,这与个案研究所运用的少量数据乃至个别数据有所不同。
- [72]例如笔者带领的课题组于2007年在C市R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就刑事案卷问题所作的“小数据”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即可窥见中国刑事案卷的实践面目。参见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第94~114页。
- [73]社会学家风笑天曾提到“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在他看来,经验研究数据库的建设,是一项相当基础的工作,可以说是衡量社会学学科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走向规范化与本土化所面临的任务”,《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48页。
- [74]参见左卫民:“实践法学: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方向”,《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第21页。
- [75]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成立于2006年,是北京大学社会科学的数据调查平台,也是北京大学开展中国社会问题实证研究的跨学科平台。参见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网:http://www.isss.edu.cn/index.php?catid=8&action=index,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是中国人民大学直属的跨学科、跨院系的综合性研究机构。该中心的宗旨是“科学、系统、全面地采集、整理、存储与开发中国经济与社会调查数据,为科学研究和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该中心建成了中国第一个社会科学调查数据资料库,开创了我国社会科学数据开放与共享的先河。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网:http://nsrc.ruc.edu.cn/aboutus,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3日。
- [76]2016年7月3日,“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现状与未来”研讨会在成都召开。此次研讨会有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香港城市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与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北京高院、四川高院、沈阳中院等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共计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是全国首届跨学科的法律实证研讨会,希望以此为契机,能够形成中国法律实证研究领域的良好互动与长期合作机制。参见前注[5],载中国法学创新网:http://www.lawinnovation.com/index.php/Home/Xuejie/artIndex/id/13731/tid/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