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专论

  • 司法主权之争——从吴嘉玲案看“人大释法”的宪政意涵

    强世功;

    本文从政治与法律的内在关系出发,系统考察了中央在引发广泛争议的吴嘉玲案件运用"人大释法"权力否定了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作者认为,基本法设置的解释机制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实质上构成"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在此基础上,本文细致分析了中央在此次"人大释法"中的政治考量以及由此形成"人大释法"的宪法惯例雏形。并且进一步指出中央在处理香港问题上采取的政治哲学包容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法治传统、马克思主义中的共和主义传统和中国古典的儒家传统。

    2009年05期 v.3;No.15 5-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72K]

专题

  • 小产权房的解决路径及其选择 编者絮语

    崔建远;

    2009年05期 v.3;No.15 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K]
  • 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归属论

    王洪亮;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分配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利益。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秩序为出发点,首先确定了集体土地权利归属这一前提,继而主张应废止限制集体土地自由向城市流转的规则,并从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思路,即确定小产权房与集体土地法律关系和存续保护优先。本文认为应允许农民或集体自由出让建设用地与农用土地;统一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小产权房与土地之间确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关系;在小产权房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上,采取存续保护优先的思路。

    2009年05期 v.3;No.15 3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9K]
  • 农村房屋自由流转的法律障碍及出路——从“城里人买农村房首次获判有效”案谈起

    钱明星;唐勇;

    首例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获判有效案,并未突破惯例,而是仍然遵循了法律法规对该种交易的禁止。前述禁止性规定,属于公法对私权的限制,是否应该及如何动作,需要跳出私法的逻辑范畴,直面该限制之公共政策本身。该公共政策的根源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现的是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持的重要壁垒是户籍制度。当前,我国社会正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变迁,包括农村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在内的国家战略,正在逐渐冲破城乡二元结构或以此为目标;也因此,该公共政策的逻辑基础也已发生变化。本文解释了当前农村出现农民或农民集体改变集体用地用途现象的原因,通过土地发展权制度在美国的形成和演变,勾勒我国集体土地外部性实现的轮廓。本文也尝试提出破除用途管制的新集体土地利用方式,并对小产权房等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2009年05期 v.3;No.15 43-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K]
  •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纠纷的司法规制

    戴孟勇;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却多次明确禁止此类交易。法律与政策之间的这种差异在实践中引起了混乱,导致不同法院对于同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采取了不尽相同的解决规则:不仅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分歧,而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面也不尽相同。总体上看,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试图将法律与政策协调起来,又尽量照顾到一般情理,对不守诚信者予以谴责。不过,如何在严格遵守现行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是目前理论上需要引起重视、实务中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2009年05期 v.3;No.15 53-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05K]
  • 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

    王文军;

    农村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是"小产权房"的另一种形式,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在此设置了开放式的衔接性规定,《土地管理法》未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国务院有关文件则明确提出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解释论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认定有效,以调整双方债的关系;立法论上,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社会条件等问题解决前,可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增设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以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的实际需要。

    2009年05期 v.3;No.15 75-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1K]

论文

  • 英美法系中融通票据制度初探

    于莹;杨立;

    对融通人和融通票据关系的不同认知,影响对融通票据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融通票据制度的核心是融通人的权利配置,包括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和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包括抗辩权和救济权,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包括派生抗辩权和自有抗辩权两类。融通人对于持票人则按照其签名的名义承担票据上的义务。

    2009年05期 v.3;No.15 84-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7K]
  • 论英美刑事证明标准的神学渊源及启示——以“怀疑”的道德蕴涵为中心

    张斌;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在英美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但是这条规则本身却存在着学理上的"难于理解"和实务中的"难于把握"两个根本问题。对此英美学者有一种解释,认为英美实务对这条规则中的中心词"怀疑"(doubt)的语义理解存在方向性错误。历史上"怀疑"原初的裁判功能指向神学和道德,而非科学与理性。现代英美刑事审判为"怀疑"的语义安插了太多的事实发现功能,这是导致"两难"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这种解释的启示是,欲正确认识和发挥刑事证明标准的认知作用,需要明确其中的信仰和道德内容。

    2009年05期 v.3;No.15 94-10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1K]
  •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基于被害人解释学的研究

    缑泽昆;

    被害人对欺诈行为及事项表示怀疑时能否认定为陷入认识错误是诈骗罪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传统见解持肯定态度,但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被害人解释学是主要适用于刑法分则中"行为人—被害人"关联型犯罪的一种限缩性刑法解释原理,它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被提出;其在该问题上所持的否定态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关注和借鉴。

    2009年05期 v.3;No.15 107-12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83K]

论坛

  • 中西之间的民国监察院

    聂鑫;

    南京国民时期的监察院是颇具特色的独立监察机关,它直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在近代中国的政制实验田里,基于中国传统的独立监察制度和源自西方的议会监察制度互相竞争。经过民国初年的探索与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监察院的实践,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将美国式的参议院制度与中国传统监察制度融于一炉,使得监察院无议会之名,却有议会之实。这样中西合璧的制度探索受到很多批评,但无论如何,监察院制度的弊端并不构成废除独立监察制度的理由,源自中国传统的独立监察制度至今仍有重大价值。

    2009年05期 v.3;No.15 138-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2K]
  • 论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

    吴光荣;

    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拘束力不但要求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簿的更正,而且还禁止当事人就登记机关做出的登记决定提起控告,因而与行政行为之公定力有着显著区别,需要民事法律对此做出特别规定;在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通过物权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簿之更正制度恢复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状态。不动产登记簿之形式拘束力对于维持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对于解决确权之诉的程序选择问题,对于正确理解不动产登记簿之更正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考虑到我国物权法已经确立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并就不动产登记簿之更正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承认并强化不动产登记簿之形式拘束力应是大势所趋。

    2009年05期 v.3;No.15 151-1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