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专题_亚洲合同法原则

  • 专题絮语

    韩世远;

    <正>"亚洲合同法原则"(PACL)是由东亚合同法专家学者共同发起的合作研究项目,这种合作是一种民间的合作,合作的目的是共同研究,最终目标是完成一部名为《亚洲合同法原则》的模范法。上述合作的发起时间是2009年10月10至11日,当时,笔者在清华大学组织召开了"欧洲私法

    2013年03期 v.7;No.37 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9K]
  • 亚洲合同法原则:合同法的“亚洲声音”

    韩世远;

    "亚洲合同法原则"(PACL)是由东亚地区学者自发发起的合作研究项目,其目标是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一套适合亚洲经济交往需要的规则和原则。"亚洲合同法原则"作为东亚地区学者发出的合同法的"亚洲声音",业已引起包括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内的国际关注。本文介绍了提出"亚洲合同法原则"的动因及经过,分析了该"原则"的性质、目标定位、工作方法、有否亚洲特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可能的成果。

    2013年03期 v.7;No.37 6-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62K]
  • 从日本民法典到PACL

    金山直树;毛东恒;

    论文作者在提倡PACL之前有过在日本起草民法时效法改正整备草案的经验,PACL的作业方法对上述经验进行了借鉴。论文分析了PACL研究上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和今后需要继续研究讨论的课题。此外,从比较法学或法律文化论的视角来看,作者认为在PACL上几乎没有反映着"亚洲的特色"的规定,并通过追溯日本近代化的过程尝试探讨其理由。

    2013年03期 v.7;No.37 17-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53K]
  • PACL与韩国民法修改

    李英俊;金路伦;

    2009年在清华大学举办的"欧洲私法的统一及其在东亚的影响"国际研讨会开启了"亚洲合同法原则(PACL)"的合作研究,东亚地区的学者进行了长达四年的共同研究。PACL草案的"债务履行"部分与本文作者起草的"债务不履行"部分经过了多次审议。草案的"债务不履行"部分,主要着眼于债务不履行的概念的界定,把瑕疵担保责任纳入了债务不履行体系。草案规定原始不能时的合同为有效,故意及过失不再作为债务不履行的要件,区分了根本违约及非根本违约时的救济手段,只有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2013年03期 v.7;No.37 27-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82K]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PACL的相互作用

    曾野裕夫;焦淼淼;

    论文首先从作为区域性法统一的"亚洲共通法原则"(PACL)的意义的角度,探讨其在亚洲区域性法统一中的作用,以及通过展示具有亚洲特色的合同法来对全球规模的法统一(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适用)作出贡献的可能性。另外,具体分析了作为全球规模的法统一成果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PACL规定产生的影响,指出二者之间的差异,并提出其可否作为亚洲特色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观点。

    2013年03期 v.7;No.37 35-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19K]

论文

  • 论罗马平民争取权利的非暴力不合作斗争——对平民的五次撤离的法律解读

    徐国栋;

    罗马建立共和以后的二百余年,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平民要求打破贵族对政治经济资源的垄断,先后发动了五次撤离运动,逐渐实现了自己的斗争目的。撤离运动是非暴力不合作斗争的表现形式,它要求斗争的双方都具有足够的理性精神。平民方面和贵族方面都曾有暴力斗争的想法,但最终都放弃之。在斗争中求合作,善于妥协,构成罗马共和国迅速崛起的原因。罗马平民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是现代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先祖。

    2013年03期 v.7;No.37 46-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36K]
  • 委托调解比较研究——兼论先行调解

    范愉;

    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代世界性的ADR潮流推动各国的委托调解得到快速发展,在我国近年的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委托调解亦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对当代世界各国委托调解、特别是司法委托调解的性质、功能、类型、背景、社会因素进行比较和类型化研究,可以看到,由于社会、体制及理念因素的差异,委托调解目前存在的多元化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必然性,同时其发展趋势又存在一定共性。我国委托调解在实践中十分活跃,但缺少法律规范,并存在一些理论争议和操作上的问题;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体制及理念等因素,其制度设计具有不确定性。《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将进一步推动委托调解的发展。总体而言,委托调解的基本趋势将是在保持多元化形态的前提下尊重实践创新,并进一步实现制度化。

    2013年03期 v.7;No.37 57-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8K]
  • 我国宪法学方法论争的理论脉络与基本共识

    叶海波;

    规范宪法学运用规范主义的方法和谋略,选择性地"返回"人权规范,谋求以规范宪法整饬非规范行为,政治宪法学以制宪权开篇,为政党决断权背书,宪法社会学采用功能分析方法,对超宪法行为作规范性认证。在方法、价值和观点上,三者截然对立,但深深嵌入我国的政治语境,形成某种形式的隐秘交锋和共识。我国宪法学应更进一步,直面政党国家的现实,围绕国家、政党和公民构建三元结构的宪法学理论,破解政党与宪法关系的僵局。

    2013年03期 v.7;No.37 75-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0K]
  • 英国不成文宪法的观念流变——兼论不成文宪法概念在我国的误用

    翟志勇;

    本文以戴雪的《英宪精义》作为切入点,考察了戴雪、弗里曼、梅特兰、布莱斯、詹宁斯、惠尔等英国宪法学者有关不成文宪法的种种认知,进而指出,所谓的以完法惯例为核心的英国不成文宪法,实际上始终从属于成文法律,不成文宪法并非英国宪法学研究传统中的主导概念,它只是在成文宪法视角下被贴上的一个标签,英国宪法学者主要关注的是英国宪法的实质而非不成文这个形式特征。

    2013年03期 v.7;No.37 86-9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71K]
  • 当事人协议管辖与境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制度的关系初探

    李旺;

    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院而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而中国法院认可该协议的条件如何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心的重点。本文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对当事人选择外国法院的协议成立条件的梳理,重点分析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互惠原则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关系,探讨互惠原则作为认可管辖协议的成立之条件。

    2013年03期 v.7;No.37 98-10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36K]
  • 法国违警罪制度对我国劳教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卢建平;

    本文扼要介绍了法国违警罪的由来、定罪量刑以及审理机构与程序,以期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本文认为,借鉴包括法国在内的法治发达国家对于违警罪的治理经验,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法治化或司法化的改造,扩大司法权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有效限缩行政权的干预空间,规范行政权的行使,符合完善法治、保障人权的大方向。

    2013年03期 v.7;No.37 108-1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3K]
  • 论被伤害权对同意效力范围的限制——兼论被害人同意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杨春然;

    对于人身伤害,被害人同意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现实中,法院往往以保护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然而,由于有大量的例外情况存在,且其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这使得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揭示同意对行为之评价产生影响的机制,则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根据规范说和伦理主义,被害人同意系故意伤害罪的正当化事由,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故意伤害禁止所保护的法益是人们的自决权和人格尊严等重大利益,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实质上都是有效的,其只是否定行为的侵权性,并不否定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这样,被害人同意只能阻却行为的部分违法性。如果在实体上有充分理由,被害人同意则可以完全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2013年03期 v.7;No.37 126-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27K]
  • 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

    王钢;

    自杀意味着被害人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对于自杀的认定应当坚持承诺说的标准。自杀体现着自杀者处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权利,法规范没有理由对其加以禁止。尤其是不能根据家长主义否定自杀者对自己生命进行支配、处分的自由。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人违背自杀者的真实意志阻止其自杀或者对其加以救助的行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承诺合法化,但是这也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自杀并非法规范所认可的自由权利。自杀不可能构成刑事不法,应当通过限缩性解释将其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外。以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为由论证自杀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则并不妥当。

    2013年03期 v.7;No.37 143-1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4K]
  • 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以“共同”的解释和加害人不明情形的解释为中心

    原田刚;罗丽;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日本民法》只有第719条一个条款。其前段中的"共同"的含义,我们持主观共同说的立场,认为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更为紧密的意思参与"意义上的主观共同性。其后段,是在不存在主观共同性的数个行为人的场合,为保护受害人而做的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因此,作为加害人,通过对因果关系全部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进行举证,可以实现免责或减责。

    2013年03期 v.7;No.37 165-1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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