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卫平;
<正>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适时地、积极地回应了若干年来人们对完善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诉求。依据这些诉求,从我国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出发,新民事诉讼法对原有的一些制度进行了调整,同时也推出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原有制度的调整和新制度的出台无疑将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但这些都面临着如何实施的问题。基于此,《清华法学》杂志社特意组织了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研
2013年04期 v.7;No.38 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0K] - 张卫平;
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对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及实施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主要探讨了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诉讼请求类型以及程序问题。尤其是在公益诉讼客观范围方面,提出了将其范围限制在对不特定主体的公共利益侵害所提起的诉讼。并由此推进了对其他问题的认识。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学界和实务界对公益诉讼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2013年04期 v.7;No.38 6-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7K] - 潘剑锋;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的正式施行,使民事再审程序面临着制度内部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以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大系统为观察线索,在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严格限制一审审结的案件适用再审,并扭转再审程序的依附性和非终局性;在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进一步强化特殊救济与通常救济之间的本质性差异,矫正两类程序在核心功能配置、适用范围界分等方面的混同、重叠和错位;在再审程序与新增型非讼程序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循非讼法理,避免再审制度适用范围的不当扩张,维护非讼程序救济机制的"个性化"配置;在再审制度的总体构建和具体适用方面,应当践行比例原则、利益权衡原则、穷尽其他救济原则等理念,逐步回归再审的特殊性、例外性和严格性本质。
2013年04期 v.7;No.38 24-3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7K] - 胡亚球;
当事人具体化义务是采民事诉讼辩论主义,奉行主张责任的必然产物。它包括事实陈述具体化和证据声明具体化双重含义。为保障法院的审判利益,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和证人的人格利益,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乃至英美法国家均建立了以该义务为中心或者类似该义务的规则体系。我国的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孕育于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生成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于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得到诚信原则和审前程序的支撑。但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忽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要对立法方法予以创新,规则体系予以健全,审前程序合目的性完善,阐明权针对性充实,以更好地发挥当事人具体化义务的程序功效。
2013年04期 v.7;No.38 34-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9K] - 王福华;
由于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以遏制恶意诉讼现象为立法动因,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加以规定,这一程序以诉的方式被适用便成必然。作为一种特殊的事后程序救济,该程序所具有的补充性与变更性特点,使其与申请再审、诉讼第三人及执行异议等相关制度之间保持了明确的界限,这些程序分别有自己的适用范围与标准。从立法论、目的论、解释论出发,探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既可以保证其适用中能够实现遏制恶意诉讼的直接目的,也可实现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的间接目的。
2013年04期 v.7;No.38 46-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00K]
- 余凌云;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目标应当是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亲和力,又保持快捷、经济和专业。首先,建立复议委员会,通过"掺沙子"、票决制、审裁合一、"不当被告"、当面审理、说明理由来提升其独立性、公正性。其次,行政复议的便捷、灵活、经济,要靠简易程序、调解、复议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有效率的辅助工作等来实现。最后,以裁决原理进一步拉张复议范围,是积极吸纳纠纷、减少流入信访的根本之道。
2013年04期 v.7;No.38 6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0K] - 黄启辉;
透过收集与分析六省或者自治区32家基层法院,8家中级法院2009年、2010年一审2767份行政裁判文书,我们发现:我国行政诉讼中涉诉行为和被诉行政管理领域十分集中,且非对抗权力型诉讼多;诉讼中行政纠纷涉利益方多,当事人较为繁杂;从诉讼模式上看,辩论主义模式确立,但判决与诉讼请求不一致;行政审判中法院倾向于放弃裁判权,而淡化了诉讼监督行政之目的。
2013年04期 v.7;No.38 73-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03K] - 朱春华;
本研究选取了我国8家法院3980份二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样本,构建21个度量指标,利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对行政诉讼二审实施状况进行了一个截面研究。研究发现,超过半数的案件有第三人;律师可能发挥了明显作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极强的衔接关系;行政机关仍拥有明显的胜诉优势;二审事实审的功能突出。通过多变量分析,研究者还探讨了案件如经复议和有第三人时,与有利被告裁判率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比例之间的关联性。
2013年04期 v.7;No.38 86-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9K] - 陈天昊;
公正与效率是法国行政诉讼改革的两大主题。进入21世纪后,法国行政诉讼的危机在公正与效率这两个问题上同时爆发。法国的改革者们力图在保障行政审判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具体而言,改革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调整行政审判体制、剪裁普通行政审判程序、发展特别行政审判程序以及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危机的爆发,还是改革的推行,法国行政法的传统理念都渗透其中、挥之不去,守护并传承传统理念甚至成为改革的隐性目标。总之,当我们细致观察,就会发现纷繁复杂的改革举措徘徊于公正、效率与传统理念这三者之间。
2013年04期 v.7;No.38 103-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01K] - 杨东;
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者和学术界普遍认为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金融法和金融监管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笔者认为并不仅仅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对金融公平重视不够,最为根本的原因是由于传统金融法未将因金融创新而诞生的新金融法客体、新金融法主体(金融消费者)以及由此构建的新的金融法律关系即金融服务关系纳入其调整对象。笔者提出,在金融法主体和金融法律关系重构的基础上,实现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基础、以确保金融市场功能为核心目标的金融法内在价值体系以及以横向统合规制为路径的金融法外在制度体系的重构。
2013年04期 v.7;No.38 128-1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8K] - 黄忠;
我国司法在普遍否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支持本息,且允许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做法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抵牾。实际上,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并不存在禁止企业间借贷的规范,而且企业出借自有资金与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有重大差异,亦不涉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也不必然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则本身尚存在边界模糊的问题,有主体立法之嫌,故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原则上当属有效。
2013年04期 v.7;No.38 144-1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52K] - 沈涓;
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呈现多种表述,每一种表述都有不同特性。表述为内国强制性规则的法院地法具有对外国法的排他性,需要克制对适用这类规则范围的不当宽纵。将法院地法表述为内国法的冲突规范通常是单边规范,限制这种单边规范的数量,可避免对法律适用属地主义的回归和法律选择普遍性的破坏。将法院地法直接表述为法院地法的冲突规范体现的是司法管辖权的优势,这时,选择法院地法仅为不当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时,当限;选择法院地法若为尽可能使法律适用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时,可纵。不动产所在地法是法院地法的一种特殊表述,在此方面,对法院地法"限"的必要应该体现在继承领域。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实现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的便利不是理性的理由,法院地法和法律关系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当事人利益的特殊需要才是考量法院地法是否应该被选择适用的标准。
2013年04期 v.7;No.38 156-1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