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人格尊严意味着,人作为法律主体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进入21世纪后,人格尊严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已经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必须通过人格权制度具体化并转化为一项民事权利后,方能获得民法的保护。任何人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受害人将依据民法获得救济。在我国,要更好地维护人格尊严,未来的民法典中就应当将人格权法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
2013年05期 v.7;No.39 5-1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74K] - 刘剑文;
身处大国转型时期,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并非仅仅与经济层面上的公共财政相关,而是在于法律制度构建尚不完善、法治理念贯彻不够深入,在于系统性改革中财税法治的缺位和薄弱。财税法治可以称得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环节,如果灵活、有序地运转起来,必然能够温和、稳妥地推动政治、社会等各项改革的整体进程。因此,在法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财税法治是富有活力、充满智慧的"大国之道",这就要求我们把握财税法作为公共财产法、纳税人权利保障法、收入分配正义之法的价值意涵,着重处理好国家与纳税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等三重主干的权力(利)关系,将权力制衡、维护人权、公平平等、民主参与、财政自治等理念融贯思维之中,从而为财税法治的上下求索行"破局"和"立势"之功。
2013年05期 v.7;No.39 20-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6K] - 宁红丽;
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除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外,还须租赁物瑕疵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所致。从性质来看,维修兼有义务属性与权利属性,不是主给付义务,修缮义务产生并也不意味着出租人违约。出租人之所以原则上承担维修义务,主要是由于出租人承担用益状态维持义务这一主给付义务所决定的。在美国住房租赁法上,维修问题经历了从实行承租人自慎规则到出租人承担适居性默示担保义务的变化,也可部分说明其缘由。当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时,除发生承租人自行维修这一特别法律效果外,还产生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等一般法律效果。我国各级法院就租赁物的维修问题积极地从事法律解释或法之续造,其促进法律进步之功,不容忽视。
2013年05期 v.7;No.39 35-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4K] - 刘阅春;
《物权法》第74条第一款的规范性质依照文义和规范目的解释,其不同于任意性规范,不是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或者补充,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针对建筑区划内车位的属性不同,"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义务主体不限于开发商,还包括拥有专有车位的业主和共有车位的权利主体——全体业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标准的理解,应当区分专有车位和共有车位,分情况满足配置比例的要求。违反此种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结合《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
2013年05期 v.7;No.39 48-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755K] - 蒋娜;
死刑改革目前在我国踯躅不前的原因,在于国际上采用的安塞尔模式不具有普适性,对其反思有助于开拓问题的新视野。传统思路的偏差在于:知识精英对大众认知的独特作用认识不足。在处理二者沟通中出现了逻辑错误;学界曾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无助于反映国民深层诉求,以致出现"不能"主动沟通民意的局面。社会建构主义的视角革新了研究方法,它有针对性地将死刑民意划分为情绪性认知、功利性认知与道德情感性认知三大类,以此重新审视民意沟通问题之"不便"与"不易"。基于困境,可对渐近改革路径得出崭新的启示:死刑改革的过程实为两种话语之间的较量与博弈,而死刑废止的成熟时机有赖于法学家和政治精英成功开启民智、提升民意与最终促成质变。
2013年05期 v.7;No.39 58-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3K] - 王昭武;
对中止犯性质的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解释也会有所不同。以政策说为基础的"新综合说"认为,中止犯之所以得以必要性地减免其刑,首先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且,与未遂犯乃至预备犯相比,减少了违法性与责任。为此,作为客观要件的中止行为,必须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行为;对于作为主观要件的任意性,首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考察是否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能体现行为人"规范意思的觉醒"。
2013年05期 v.7;No.39 71-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87K] - 熊谋林;
对近30年的文献进行综述后发现,外国罚金刑适用率高并呈扩大趋势是主流学说的"常识性"结论,并因此推动了我国1997年刑法的罚金刑改革。借助于对我国15个地区2000年以来的罚金刑判决和执行情况的数据,以及三家基层法院2010年的量刑统计进行分析,本文指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高罚金适用率和低罚金执行率的两难局面。本文的研究表明,及时修改必并制罚金刑,以我国刑法为基础,减少罚金刑适用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应然方案。
2013年05期 v.7;No.39 86-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69K]
- 左卫民;
2011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呈现前所未有的新景象,包括立法的公开性进一步强化,立法过程与内容具有回应性,社会公众参与的主动性、批判性以及参与形式的多样化。这表明刑事诉讼立法开始从国家意志的单方展现演变成各方(包括公众在内)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博弈的社会工程,甚至昭示一种意蕴深远的立法新模式正在成长。此图景的形成与我国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变迁紧密相连,其问的逻辑深藏于此。作为一种正在成长的新型立法模式,它还存在诸如参与不平衡、沟通不畅、专业理性欠缺、公开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未来应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以促进这种新型立法模式的形成。
2013年05期 v.7;No.39 112-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6K] - 龙宗智;
新刑诉法实施半年,执行状况总体上应予肯定。但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加强权利保障,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矛盾更为凸出;在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权保障与辩审关系、强制措施应用、证人出庭及书面证言使用、庭前会议程序、行政执法证据应用等问题上,也存在有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诉讼效率有待提高,特别程序的立法精神和规范也需要进一步贯彻。为进一步贯彻刑事诉讼法,改善法律实施状况,需要强化法治思维,采取有效措施;要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难题,改善执法状况;要继续转变执法方式和办案机制;检察机关要加强法律实施监督。还应当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为刑事诉讼法有效实施和良性运作创造基本条件。
2013年05期 v.7;No.39 127-1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0K] - 汤维建;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也存在"色盲症"、"贫血症"和"功能麻痹症"等不足。为此,需要加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研究。首先应当树立程序哲学观的二元论,在日益注重程序本位主义指导理念的同时,也不能轻忽程序工具主义的理论价值;与此同时,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上应当在多元并重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理论法学的研究。
2013年05期 v.7;No.39 143-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