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建远;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乃整个合同法甚至债法的经纬总汇,高度概括,统领整个合同法甚至债法的各项规则,十分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明显地丰富了,也复杂了,确有必要对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又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更细致和具体。由此可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分必要。这一方面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更加明确化,可操作性更强;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滋生理解的难度,甚至又生歧义,显现出再予解释的必要。
2024年01期 v.18;No.101 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815K] - 易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在法技术上具有“规制重心因应《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逻辑构造”“明确彰显《民法典》第153条的概括条款性质”“凸显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前后段应作整体把握”等意义。透过“立法目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范目的”等表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将“规范目的”确立为判断合同是否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核心考量因素。该条第1款、第2款列举了不得认定合同无效的诸项具体情形,实系以公法责任、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后果、强制性规定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还是非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一方当事人还是双方当事人、合同的履行行为等作为判断合同有效性的标准。这些具体情形,具有类似于例示规定的性格,并使《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这一概括条款具体化。该条第1款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典型地涵盖法律有关交易作成时间、地点、方式等的规定,以及法律有关市场准入资格的规定等。该条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规则之稳妥适用固深具意义,但法院在为此项作业时仍应审慎从事,以免戕害私人自治,并实现公法管制目的与私人自治之间的精妙平衡。
2024年01期 v.18;No.101 6-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7K] - 许德风;
债务人对外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财产总和为责任财产。作为自发的社会准则,“欠债还钱”具有很强的正当性,要求债务人应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且不得恶意削减其财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是防范责任财产异常变动的基础性制度。其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在于否定责任财产层面的权利变动,而代位权实际上就是将债权的行使权或收取权临时性地授予或让与给债权人,以便充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相关原理及建立在该原理上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亦是公司法上各类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石。
2024年01期 v.18;No.101 25-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31K] - 朱虎;
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需要在构成和行使方面,实现协调、区分、统合、衔接等多种关联。就诈害行为而言,两者需要在行为类型、不合理交易的认定方面尽量协调一致,且应通过不同方式考量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偏颇行为则是专属于破产撤销权的对象,其中包括个别清偿和为自身本来没有财产担保的既存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但是,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属于诈害行为,即使在破产撤销权中也应适度考量相对人的善恶意。即使债务人的行为已获得执行名义或已通过强制执行,撤销权也不应被排除。相对人应当成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无偿或者恶意的转得人也同样应作为被告。同时,债权人撤销权和破产撤销权在行使上也要相互衔接。
2024年01期 v.18;No.101 43-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1K] - 崔建远;
违约损害赔偿大多表现为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但也允许守约方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后者的形式时仅仅赔偿守约方为缔约、履约而付出的成本,个别场合可有机会获得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于前者的形式时赔偿范围受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因果关系、合理预见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的限制。在合同解除时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时常采取替代交易的救济方式,于此场合的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为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差,并且大多要扣除成本,个别情况下才允许获赔成本、消除瑕疵所需费用,在积极的债权侵害的场合还有守约方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在合同不解除的情况下,应为迟延赔偿,替代交易与之不匹配,金钱赔偿可能较为适当。在债务人恶意违约、守约方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利益的损失时,可以采取获利赔偿的方式,即将债务人因其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作为向守约方赔偿的数额。
2024年01期 v.18;No.101 62-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12K] - 谢鸿飞;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在特定情形将违约收益作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之一,值得肯定。违约收益归入并非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而构成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在现代私法中,将其纳入归入权更为恰当。其正当性证成涉及多种价值冲突:如禁止行为人从不法或不当行为中获益与禁止重复赔偿;禁止机会主义违约与许可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违约。若我国法未来承认违约收益归入权,应设置严格的构成要件,如违约系故意、债权人无法请求实际履行等。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首先应排除不当得利、违约损害等既有规则可以涵摄的情形,其次其适用类型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或委托合同的行为、特定情形的“一物二卖”、特定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无法通过减价请求权弥补损失时的履行不能等。基于不法行为产生的归入权在现代私法中呈扩张趋势,其法律效果虽可一体化,但其产生原因无法一体化。
2024年01期 v.18;No.101 79-9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47K] - 刘保玉;梁远高;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仅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同样应适用担保物权的排序规则和实现程序。
2024年01期 v.18;No.101 99-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0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