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2026, v.20;No.116(04) 14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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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废文论”批判:有关时间流逝的条约法问题再检讨
The Problem of Obsolescence: The “Enemy States” Clause and the Passage of Time

张新军

摘要(Abstract):

“条约必须遵守”要求,主张条约失效、终止与停止施行,必须具备合法理由,并由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合法性原则亦为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认。关于《联合国宪章》第53条和第107条敌国条款因时间流逝而沦为“废文”的主张,主要依赖条约内嵌的终止机制和“过时”理论。然而,第53条和第107条既未规定终止期限,也未将敌国加入联合国设定为失效条件;权利放弃、敌国地位终止及措施违反强行规范等论点,既不足以证明相关条款的适用在法律上已不可能,从而构成“过时”,也难以脱离全体当事国同意而成为独立的条约终止依据。1995年联合国大会决议所表达的,仅是通过正式修正《联合国宪章》删除敌国条款的政治意愿,并不产生条款失效或终止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法律层面,“废文论”缺乏充分的条约法基础,其形成主要源于特定国际法话语的持续建构;在政治层面,敌国条款的存废同样不应由时间流逝决定,而应取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秩序所防范的根本威胁是否已经消除。

关键词(KeyWords): 敌国条款;废文论;时间流逝;条约过时;条约终止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专项研究成果(编号:23VHQ002)

作者(Author): 张新军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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