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延友;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相当明确和清晰的。同时,虽然法律对于制作、复制、销售、传播淫秽制品等行为明文禁止,但是对于在家中观看淫秽录像、电影等行为却并未评价。因此,在正式的法律体系中,应当认为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在非正式的法律中,却受到禁止。这实际上是观看淫秽制品的行为在非正式法律体系中尚未完成除罪化过程的结果。这一制度体系上的混乱为法律官员的选择性执法奠定了基础,从而削弱了法律在形式上的统一性和实践上的可预期性。因此,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最重要的仍是确立国家权力需要制约的观念,并在制度上清除那些可能造成混乱的因素。
2009年04期 v.3;No.14 68-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33K] - 陈永生;
司法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严重问题。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机构必须撤销,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本文在深入考察主要国家和地区鉴定机构的设置及发展趋势、分析中国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差别的基础上,认为其理由难以证明我国保留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具有正当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司法鉴定体制进一步改革的理想目标与现实选择进行了设计和论证。
2009年04期 v.3;No.14 84-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37K] - 王洪亮;
本文从水资源公物这一特殊属性出发,重新解释了水资源上的权力结构。水资源所有权人基于法律容忍水使用权的正当性在于公物制度,而水使用权在性质上首先是一种公法役权,但水使用权的公法属性并不妨碍其私法上的财产地位。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国家对特别使用采取了许可主义,以保障水资源能被用于公共目的。如果许可是不可撤销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地位就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如果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则只是形成了一种民法上受保护的财产地位。同样,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宪法限制了水资源上诸多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与存量保障上都有所减弱。
2009年04期 v.3;No.14 105-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2K] - 陈新宇;
本文在复原清末四大名案之一的"刺马"案判决出台之历程的基础上,对其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帝制中国的法律适用并非绝对排斥法有正条却比附援引他条定罪的情况,官僚集团在法有正条时并非毫无创造性,关键在于其与皇权之间能否达成妥协的一致。学界关于清代刑事审判是依法判决的看法,有待进一步的反思。
2009年04期 v.3;No.14 116-1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