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培忠;
在我国特殊的企业法律文化语境中,利益相关者的表述远不如公司社会责任的表述更能与政治文化结构无缝对接,以彰显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崇高地位和精神文明的价值追求,与时下中央倡导的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政治方向的正确是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价值。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外延进行严肃的学术梳理,便会清楚地了解公司社会责任首先是法律责任的经典结论。公司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引领法律责任的制度形成路径,引道入法或道德责任法律化从法律发展的历史逻辑看是符合规律的。共同的人道精神和人类共同的道义具有普世性价值,全球公司公民都有义务按照宏观社会契约来开展经营活动,尊重人类自由、社会公平和商业组织从属于人类利益等价值观。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款完全具备司法适用条件。在公司中,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与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建构公司社会整体和谐的法律基础,而公司法关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的确意义重大。
2009年06期 v.3;No.16 17-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3K] - 郑尚元;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众多的"请求"案件即企业员工向企业(包括破产企业)主张退休金的案件。在这些"请求"中,有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有的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案件批转相关部门处理,有的人民法院受理,而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情形中,"请求"已经属实,而权利是否存在?是实然存在,还是应然存在?退休金的"请求"如何与权利形成整合,不仅是一项新权利的形成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退休金请求权的成立意味着长久以来属于社会政策范畴的事务的法制化,意味着社会保障法律将逐渐步入法制前台。退休金请求权的形成需要不断地塑造权利,只有通过多重努力,通过时间和空间的转换才能成为现实。
2009年06期 v.3;No.16 28-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23K] - 吴伟光;
商业外观和商标的法律保护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即对来源标识功能的保护;但是商业外观与商标相比仍有明显的区别。商业外观一般具有三个功能:基本功能、促销功能和来源标识功能。来源标识功能虽是商业外观的辅助和第三功能,但却是商标的最重要功能。这种区别使我们在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时应该更加注意对其来源标识功能的区分和判断,以保护其来源标识功能为原则,并且以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为构成侵权的依据。这样可以避免对商业外观的不当保护给竞争带来的损害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并且也可以解决美国司法中所谓的产品包装和产品设计二分法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中所谓知名商品等要求所造成的司法困境。
2009年06期 v.3;No.16 45-6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5K]
- 何海波;
长期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虽被视为法治和人权的捍卫者,却被作为民主的对立面。结果,它在理论上陷入难以自拔的合法性困境,或者说"反多数难题"。本文结合法律和政治学者的讨论,考察美国司法审查的现实图景,指出它具有很强的"多数主义"性质。具体表现为,多数司法判决符合当下多数公众的意见,最高法院这一机构和司法审查这一制度获得多数民众的持久认同;不但如此,司法审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公众意见,从而在较长时段与主流意见的变迁保持一致。这种"多数主义"的性质,是由法官自身对公众意见的关注和尊重、其他部门和公众对宪法含义的争夺以及法官任命体制等外在制衡,共同促成和保障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与其他机构的竞争合作中动态地表达民意,它受制于民主过程,也塑造民主过程。在此意义上,司法审查是美国民主体制的一部分,具有民主合法性。对于"反多数难题"的讨论而言,真正的问题不是司法审查是否符合"民主",而是现有的民主理论是否符合政治现实。
2009年06期 v.3;No.16 103-13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37K] - 蔡桂生;
新古典犯罪阶层体系乃是新康德主义哲学思潮在犯罪论体系中的重要实践载体。作为新古典体系的代表,梅茨格尔体系体现了新康德哲学的诸多特征:主观违法要素的发现和超法规阻却事由的承认,主观违法要素的系统发现和事实、价值区分的方法二元论紧密相接,动摇了客观中立的构成要件,而超法规阻却事由虽不能说是梅茨格尔的创造,但也集中体现了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哲学思想。梅茨格尔体系之新康德主义根基的研究,将给我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带来谱系学和刑法史学上的重要参考价值。
2009年06期 v.3;No.16 136-1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6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