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雳;张涛;
中投从事境外投资并购,必须重视东道国的监管环境。欧洲公司一向是主权基金的主要目标,中投对欧洲也有很强的现实投资需求。根据英国、德国、意大利三国不同的监管倾向和具体措施,中投采取了股权直投、搭伙间投、组合投资等相应模式。对于包括中投在内的主权基金以及被投资国而言,存在着"双向去政治化"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最优方法是采用一种更为中和的思路,尽可能地利用法律技术的手段,在彼此信任和均可接受的范围内开展合作,寻求共赢,防止规避和反规避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2010年05期 v.4;No.21 38-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8K] - 姜峰;
本文对当前一些学者提出的"权利宪法化"主张进行了反思。权利宪法化的动机无可置疑,但它误解了宪法的属性,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贻害甚多。该主张对政治渠道的回避,使得我国本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面临进一步功能失调的危险,也忽视了社会组织在维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并且为清晰地理解权利体系设置了障碍。权利宪法化诉求增强了权利意识,却贬低了民主过程,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但也容忍了问题的产生。
2010年05期 v.4;No.21 51-6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1K] - 王学棉;
若将认识论作为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之一,就必须回答如何检验作为认识结果的裁判事实的真伪。但不是所有的裁判事实都需要进行检验。只有完全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且依法正面肯定了裁判事实的案件才需要检验。检验标准裁判事实为真的标准有二:一是全体当事人对裁判事实的认可;二是在裁判事实无法获得全体当事人的认可时,裁判事实的无法证伪。
2010年05期 v.4;No.21 64-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7K]
- 李承亮;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出发点是"不得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法国式一般条款的出发点是"不得损害他人",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根据行为的损害结果来认定行为的违法性。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行为)原则上认定为违法,这种违法性的判断标准过于宽泛。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时,应当借鉴德国模式的做法,对于侵害绝对权的行为,根据其损害结果来认定违法性;而对于侵害绝对权以外的利益的行为,则根据行为本身来认定其违法性。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标准来认定侵害行为的违法性,其实就是在保护程度上区别对待权利与权利以外的利益。
2010年05期 v.4;No.21 74-9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09K] - 胡伟强;
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功能被界定为损失分担,但是如何予以适用在这部法律中是不确定的,似乎完全是个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本文基于事故总成本的理论框架,指出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机制的不足,并利用这一框架提出适用公平责任时应予考虑的主要因素和一般的适用顺序。特别强调了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时可能会发生过高的管理费用,以及这一考虑对制度设计的影响。
2010年05期 v.4;No.21 94-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00K] - 陈磊;
本文介绍纯粹经济损失在英国和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制度形成,以实际案例分析作为切入点,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如何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认定和保护。随着社会条件和价值标准的转变,英国的侵权法对待纯粹经济损失的立场从早期的完全排斥和限制逐渐变为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这尤其体现在质量缺陷和专家意见的案件中。毕竟,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化的市场经济社会。一味从侵权法领域全部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似乎不符合侵权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共同趋势:侵权法保障的权益范围在不断扩张。
2010年05期 v.4;No.21 106-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