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履雪;
福利平等承认对昂贵欲求进行补偿的正当性并拒绝对快乐的残疾主体进行补偿,这在平等阵营内部招致了很多反对声音。无论是基于责任说和正当性说对满足“昂贵口味”的攻击,还是基于保险市场和共识理论对拒绝补偿“快乐残废”的质疑,都不足以完全驳倒福利平等的价值基础和概念框架。而作为替代方案的诸平等理论最终都需回到福利平等中寻找出路。与这些理论相比,“昂贵口味”和“快乐残废”的问题更容易统一在福利平等的论域下。
2023年04期 v.17;No.98 5-2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5K] - 陈璇;
刑法教义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处理好知识的本土性与普适性、实践性与科学性之间的关系,这离不开科学方法论的系统研发。通过梳理三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方法论的演进脉络可以发现,在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历程中,曾经出现过试图对刑法教义学知识进行科学化的努力。不论是倚重自然法和哲学理念,还是求助于刑法规制对象之物本逻辑结构的尝试,虽然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但总体上均归于失败。当代德国刑法教义学总体呈现出弱化科学要求、偏重实用效果的趋向,这既反映了现代法学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有值得反思之处。探寻刑法教义学的科学品质,关键在于:第一,深化对刑法教义学不同体系类型的理解;第二,为刑法教义学确立起符合时代要求的科学标准;第三,在刑法教义学内部建立起多层次的科学检验机制。
2023年04期 v.17;No.98 26-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9K] - 俞小海;
我国刑法修正与已有司法解释的紧密关联是广泛存在的客观现象,可归纳为刑法修正对司法解释的援引式吸收、解释式吸收和批判式吸收三种类型。当前理论界秉持的“平行”“事后”“单向”视角分别导致对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关联的忽视、认识不足和片面,现实维度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则存在简单重复、角色错位和直观冲突等问题,远远无法承载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关联的丰富内涵和应然视域。“交互型”聚焦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的双向回应、配合制约和循环交互,是对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关系的一种科学重塑。“交互型”关系统摄于刑事一体化和刑事法秩序统一前提,能够很大程度上改变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分散发力、各行其是的局面,其基础在于司法解释立法化的正名、刑事法律适用过程的多层性和刑事政策刑法化的过渡性。“交互型”关系的方法路径包括“试验性”司法解释定位的确立、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质量的提升、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的协调性、刑法修正与司法解释的反思性调控四个方面。
2023年04期 v.17;No.98 50-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8K] - 纪格非;
限制自认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与我国诉讼制度的痼疾有关,而《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出现则放大了原有的问题。比较法上限制自认的不同应对思路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我国实务对于《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解释模糊了证明责任与自由心证各自的作用领域,危及了证明责任规则的稳定性,同时导致了限制自认与其他规则的体系化困境。欲解决上述问题,应明确限制自认处理的二阶化思路。在辩论原则的框架下筛选符合自认条件的限制自认,并将不构成自认的限制性陈述作为自由心证的对象。为此,应强化自认的意思表示效力,通过概念体系的精确化和适用阶段的限缩解释,避免限制自认的宽泛适用;并通过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适度区分,厘清作用于证明责任的限制自认和作用于自由心证的限制自认。
2023年04期 v.17;No.98 74-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K] - 罗丽;
环境法典编纂中立法路径确定、编纂模式选择、体系结构安排、立法技术定位等问题,是环境法典编纂中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环境法典编纂,不仅可以从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编纂中获得有益启示,还可以从诸外国环境法典编纂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确定如下基本问题:一是,在立法路径确定上,应明确先编纂总则编再编纂各分则编的“两步走”立法步骤;二是,在编纂模式选择上,应采取“适度法典化”式的实质性法典编纂模式;三是,在体系结构方面,应构建兼具体系性与逻辑性的中国特色体系;四是,在立法技术上,应选择性运用“提取公因式”方法。
2023年04期 v.17;No.98 92-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8K] - 孔庆江;
国内规制的冲突是贸易摩擦的重大成因,边境后的非关税措施造成的贸易壁垒依然困扰着国际贸易。本文批判性分析了WTO框架内针对国内规制的有限纪律和隐含的国内规制合作,还以CETA、USMCA和CPTPP为例,剖析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出现的规制合作机制,指出规制合作确实可以在区域协定的范围内有效减轻不同的规制措施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的束缚,但为国内规制设置多边纪律才是全面解决国内规制壁垒的终极之道,《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的制定朝正确的方向走出了第一步。当然,在主要贸易国愿意在国内规制方面作出自我约束之前,国内规制合作不啻为可选择之方法。
2023年04期 v.17;No.98 106-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3K] - 刘骏;
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合同关系,而非债权和债务。除三方合同外,合同承担还可由相对人准许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的承担协议而实现,未经准许,对相对人不生效。视当事人之意思亦可成立并存的合同承担。确定合同承担所移转之债的范围应考虑继续性合同的特性。相对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其与让与人因其他关系所生之抗辩,受让人不得向相对人主张属于让与人的抗辩以及其与让与人承担协议中的不履行抗辩。从基础合同当事人处受让已产生债权的受让人能否对抗嗣后受让基础合同的受让人,取决于它们各自产生对抗性的时点之先后;若债权在让与时未产生,合同地位的受让人优先。
2023年04期 v.17;No.98 125-1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88K] 下载本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