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柏浪涛;
“客观与主观”范式先分析客观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后分析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这种分析范式无法满足“先进行自然主义的结果归因、后进行规范主义的结果归责”的要求,并且忽略了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在不法特征上的差异。故意行为对危险流具有现实支配性,对此应采取意志支配的归责理念。过失行为对危险流仅具有支配可能性,对此应采取义务违反的归责理念。因此,位阶式路径分别分析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结果归责。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是位阶关系,过失行为是底层的不法行为。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故意犯罪案件,先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故意行为,后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过失行为。其一,“危险的现实化”要求危险具有同一性。其二,介入因素能否归责于先前行为是判断的关键点。其三,结果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均是违反义务行为具有不法性的前提条件,由此也均是结果归责的前提条件。一个人无需对自己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结果负责。依循以上要点,可以妥当处理诸多类型的因果偏离案件。
2025年02期 v.19;No.108 95-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5K] - 张梓弦;
在我国刑法学的语境下,正当防卫应受社会伦理限制的主张并不存在确凿的规范依据,但仍不乏学者争相效仿德国,认为当被侵害人和不法侵害人隶属于同一紧密生活共同体时,前者的防卫权因其与后者存在保护保证人关系而应受额外制约。但在此情形下,率先实施不法侵害的保证人系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双重违反者,忽略此点而反过来对防卫一方的保证人加以限制失之偏颇。与此同时,保证人义务无法被置换为无条件的容忍/牺牲义务,发生于家庭内的防卫态势也不意味着法确证利益的骤减。于此,仅当保证人对身居被保护人之位的不法侵害人的攻击方式、手段及强度具有特殊认知,且在明知有更为缓和的制止或退避方式即可消弭冲突,却刻意涉身风险并以凌厉的手段施以反击时,抑或立法者/司法者已针对部分家庭成员间的不法侵害做出了“预防必要性降低”的预判时,方可在一定程度上将之作为经验素材,而使裁判者对保证人防卫限度的把握更为严格。
2025年02期 v.19;No.108 115-1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2K] - 魏超;
量的防卫过当理论在逻辑上将不同性质的反击行为混同,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满足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正当性上,不符合防卫过当减免处罚所依据的违法性降低的要求,不宜成为事后防卫减免处罚的理论依据。防御性紧急避险符合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能够为面对“未来风险”与“不确定风险”的民众提供更为周全的法益保护,具有引入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在侵害人既未放弃不法侵害,也未实施不法侵害,但仍然具有侵害能力时,应当认为其存在侵害法益的可能性,给防卫人造成了“正在发生的危险”,防卫人在不得已情况下实施追击行为并给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只要符合比例原则,便能够因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而阻却违法。
2025年02期 v.19;No.108 133-1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