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锴;
宪法社会权的保障在我国已经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宪法社会权保障要构建一个符合社会权特点的分析思路,从而增强备案审查中对涉及社会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说理。根据不同社会权的给付标准,我国宪法上的社会权可以分为保障人的最低生存需要的保障型社会权、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维持型社会权和提高现有生活水平的改善型社会权。根据社会权的保护范围由立法形成的特点,应当对立法形成保护范围和立法干预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合宪性审查。对于立法形成保护范围来说,首先要区分保护范围的核心与边缘。社会权保护范围的核心是给付的量,对此,立法在形成的时候不能突破下限和上限,下限不能违反不足禁止原则,上限不能违反可能性保留原则。社会权保护范围的边缘是给付的对象、时间、条件等,立法在形成的时候不能违反比例原则,即给付的对象、时间、条件等要有助于给付核心的实现。当然,如果立法不形成社会权的保护范围,即构成立法不作为的时候,也要通过区分国家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权给付中的角色,判断国家的立法不作为是否产生违宪的后果。对于立法干预保护范围来说,首先要根据立法调整社会权是基于内在目的还是外在目的来判断立法是否对社会权构成了干预;其次,如果构成干预,该干预仍然要符合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形式正当性要求干预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实质正当性要求干预的措施和目的之间符合比例原则。
2025年03期 v.19;No.109 137-1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1K] - 李本灿;
通过对“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行为司法实践的梳理不难发现,现有方案呈现类型化及评价不足、罪名适用混乱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界定“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的不法内涵。“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的不法本质是性隐私权侵害,对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有评价空间。与此同时,其也侵害了与性道德风尚有关的社会管理秩序。由此观之,在深度伪造和不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情形下,“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单独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在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情形下,则同时侵害了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需要关注犯罪竞合问题。在处理竞合问题时,不能忽视传播私密图像之外的附随行为,同时要关注私密图像取得方式的差异。既然可以从解释论上为“未经同意传播私密图像”行为的规制寻找规范根据,《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相关条款的国内法衔接就可以通过解释实现。将性隐私权等高度私密信息与其他一般性个人信息同等保护的立法也有改进空间,即性隐私权可予以单独保护,但要注意与侵害性自主权犯罪之间的体系协调性。
2025年03期 v.19;No.109 155-17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0K] - 杨绪峰;
过失犯的预见可能性是一个程度性概念,现有学说要求其达到高度的标准,其立论根基和学理主张都存在疑问。低度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在司法裁判中长期存在,不以危险的预见可能性取代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而是选择激活结果预见可能性的程度概念,在合乎责任主义要求的同时,也能兼顾刑法的一般预防需要。对于无法肯定高度的结果预见可能性的部分案件,不处置明显不合理,低度的结果预见可能性此时能够发挥补充作用。先考虑正向事实,由此推定的结果预见可能性是程度之上限,在此限度内再考虑反向事实,对程度进行调节,该程度以能够激发结果回避义务为最低要求。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之间具有关联性,且需要在程度上相匹配。低度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属于具体的预见可能性,通过充分重视结果回避义务的限制作用、信赖原则的反向消解作用以及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实质审查,不会随意扩大过失犯的处罚范围。
2025年03期 v.19;No.109 172-1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4K] - 李昶;
在效力瑕疵双务合同的返还清算中,若原物因毁损灭失而返还不能,是否以及如何折价补偿决定着这一风险的分配。百年以来,国内外判例与学说主要提出了“占有决定风险负担”“意思决定风险负担”与“适用损害赔偿规则”等风险负担的分配方案,但均具有无法解释例外、标准单一、逻辑混乱等不足。返还清算中的风险负担由两个判断要素决定,即合同当事人风险负担的意思以及交付或风险移转意义上的交付替代。风险负担意思的效力不受债权合同效力的影响。如果合同双方就此意思达成一致,则返还清算中的风险应根据该合意的内容分配。如果双方就此意思未达成一致,则由受领方承担风险。交付或交付替代也是风险移转的前提。交付替代包括非路货买卖中的货交承运人、受领方受领迟延以及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的情况。
2025年03期 v.19;No.109 193-20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9K] - 顾晨昊;
算法推送技术的商用引发了在线平台版权侵权治理的新困境,为强化平台主体责任,我国法院旨在通过解释《民法典》中的“必要措施”术语及相关规则,实质性要求平台单方采取版权内容过滤措施。然版权内容过滤属于高阶语义审核任务,以版权人提供特定作品的相关数据作为技术逻辑起点,无论是美国在线内容市场形成的协议合作自治,还是欧盟版权法改革创设的版权内容过滤规则,均遵循这一要义。算法推送的治理困境破局关键在于转变事后治理的合作模式,由于权责配置体系的调整无法通过解释论实现,且我国市场主体不具有协议合作的积极性,版权人的义务缺位系实际症结所在。可行策略是增设“提供—拦截”规则,赋权平台能够请求版权人提供必要技术协助,进而实现版权内容过滤的治理合作。
2025年03期 v.19;No.109 209-22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