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学

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专栏

  • 重访中国基本权利总论的前提问题

    张翔;

    中国基本权利总论已初步形成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功能体系”为基础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进阶的研究,需要回到“总论的必要性”“总论的建构方法”等前提问题。中国基本权利研究走向总论建构方向有其偶然性,但通过提炼要素以助成各基本权利条款的适用,通过体系化来保证宪法评价的统一,是中国基本权利总论的实践理由所在。总论在技术上应同时重视归纳和演绎,应当在规范文本的拘束下,保持知识资源的开放以支撑理论体系的形成。总论的分析框架是高度形式理性的,具有较强的可移植性,但必须做贴合中国宪法的文本与实践的实质填充。中国基本权利总论研究要避免生硬移植缺乏普遍性的理论,也要避免缺乏知识增量的语词之争,并保持与各论研究的互动、避免脱离现实的过度抽象。重返前提的反思,对于学科自主意义上的学科成熟具有重要意义。

    2026年02期 v.20;No.114 5-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0K]
  • “两个结合”视域下的备案审查:文化基因与制度逻辑

    刘晗;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更是体现“两个结合”深刻意涵的政法实践。该制度在演进中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逻辑以及现代法治技术三重维度。在文化维度上,备案审查赓续了“大一统”的政治本体论与“先礼后兵”的协商治理传统,形成了“柔性纠偏、刚性保底”的独特运作风格。在政治维度上,该制度植根于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权力统一性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构建了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监督主体的内生型监督模式,本质上区别于西方基于分权制衡的司法审查模式。在技术维度上,备案审查审慎吸纳了比例原则、正当程序等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推动了审查工作的精细化与科学化。这种“政理为体、技理为用”的复合结构,展现了中国宪法监督体系立足本土、融通古今、面向世界的文明自主性与制度创造性。

    2026年02期 v.20;No.114 23-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7K]
  • 论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下的刑法学通说

    刘仁文;

    刑法学通说作为刑法学学科体系的核心知识载体、学术体系的学术共识、话语体系的沟通媒介,在构建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时代背景下更加凸显其价值。中国刑法学通说是在广泛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吸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从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为中国刑法理论界所普遍认同和实务界所广泛采纳的刑法学说。它有助于构建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优化法律适用效果、提升刑法学的研究和教学水平。刑法学通说的生成路径,包括强化刑法共同体的建设、自觉树立追求刑法学通说的意识、重视健康的学术争鸣与批评、丰富刑法学通说的呈现途径和倡导刑法学通说的本土表达。刑法学通说要不断接受批评与挑战,同时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因而不仅不会导致教条主义与“平庸之恶”,反而更有利于守正创新。

    2026年02期 v.20;No.114 43-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5K]

公司法司法解释专栏

  • 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以《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7条为中心

    钱玉林;

    《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该条款是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化。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适用于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场合,不适用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增资时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并无二致,董事的催缴出资义务应当予以适用。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司法裁判中对因果关系和责任形态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充实的损害后果,董事未尽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因董事未尽催缴出资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类推《民法典》第591条守约方的减损规则,董事未及时履行催缴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的扩大,该扩大的损失为董事催缴出资责任的范围。董事原则上对公司债权人不负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债权人对未尽催缴出资义务的董事不能直接提出请求,也不能行使代位权。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是一种集体责任,并不能因董事职责分工、非执行董事等因素而当然免责。

    2026年02期 v.20;No.114 61-7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9K]
  • 多重法律规则交织视角下的股权转让纠纷裁判思维

    丁俊峰;

    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制是权衡公司法上人合性、资本充实性与民法上财产自由流通等价值后,所形成的一套迥异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转移规则的制度体系。在司法裁判中,若要厘清和运用好公司法裁判思维和规则,首先应当尊重公司法价值、制度的独立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法与民法在规制范围上亦有界分:在公司法上,股权并非简单的财产权,其涵盖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股东资格高度绑定,股权变动涉及公司内部主体的利益平衡,应以公司“接受”为变动时点,并由公司法规则进行评价;而股权经特定程序衍生出的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仅涉及合同内部当事人,应以合同订立为变动时点,并依据民法规则进行调整。在处理股权转让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阶段发生的纠纷案件时,面对不同维度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应尽可能实现不同维度法律内在体系的自洽,并平衡各类主体利益关系。

    2026年02期 v.20;No.114 78-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9K]
  • 库存股的属性与股东失权制度重释

    沈朝晖;

    股东失权制度的运作,是公司对股东行使合同解除权、失权决议导致股权被公司没收并使股权归于消灭、公司内部随即会计变更记载为库存股与事后处置库存股的过程。这是“股权本体消灭说”。库存股不是公司资产,而是公司内部会计账簿的记载,是董事会重新发行股权的机会与公司对外融资的额度。在内部关系上,董事会在失权决议之后对库存股的处置本质上属于再发行,不是股权转让,受让人从公司原始取得股权,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失权股东请求赔偿。在外部关系上,由于失权后的股权为权利消灭,质权人对该股权的质权随之消灭,质权人只能请求出质人(失权股东)承担质押合同违约责任。董事会在失权决议与没收股权后处置库存股时所负的义务,与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的董事受信义务内容一致。

    2026年02期 v.20;No.114 97-11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8K]
  • 定增保底协议效力之辨——以上市公司利益相关方为投资人提供保底承诺为视角

    陈洁;

    相较于普通的对赌协议,定增保底协议因涉及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而具有交易场景上的特殊性,由此其效力认定在相当程度上会受到证券监管规则的影响。当前,对于定增保底协议的效力认定,司法裁判与证券监管的立场呈现趋同态势。但定增保底协议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工具和融资担保措施,是资本市场中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稳定融资预期而产生的特殊契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9月30日发布)第83条明确定增保底条款一律无效,势必阻碍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增大融资成本并严重影响融资秩序。为此,综合考虑上市公司保底承诺的特殊风险,建议司法解释针对定增保底协议效力采取主体区分路径,即认定上市公司与投资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但上市公司利益相关方与投资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有效。

    2026年02期 v.20;No.114 115-1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1K]
  • 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规范构造

    王滢;

    有限公司股权让与采登记对抗模式,股权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登记对抗主义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还可以让股权变动时点可控,增加交易的确定性。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而被正当化的控制力,可透过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公司章程的特别安排来实现。股权让与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主张行使股权,公司认可与否不影响股权的变动。不得对抗的善意相对人为交易相对人,在交易相对人具备善意取得要件时,相对人取得相应权利,成为受让人不得对抗的相对人。名义股东的普通债权人,不在登记外观的保护范围之内。

    2026年02期 v.20;No.114 132-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8K]

专论

  • 案例与经验之间:《洗冤录》的源流与应用

    孟孜谦;

    今人观念中天然带有“法医学”标签的《洗冤录》命案检验知识,其形态与作用机理实则依违于案例和经验之间。《洗冤录》是基于个案的经验总结,当疑难案件中既有经验不敷应对,突破其桎梏就成为必然,这些案例也会随之作为新的载体拓展既有经验或细化参考标准,直到更新的疑案出现。同时以清代为例,如此形成的《洗冤录》还会被视为命案的“理想模型”而在审转中作为参照物被审视,借以发现前审的潜在错误,进而实现对司法行为的监控。这与律例等成文法的生成、流变乃至整个传统法制的运作遵循着相似的逻辑。

    2026年02期 v.20;No.114 150-1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8K]
  • 论法院“阅核制”的压缩现代性理据

    朱瑞;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院庭长阅核制后,学界对其性质认定存在审批制回归与制度校正的争议。通过引入压缩现代性分析框架,可以发现,阅核制是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中因制度快速引入与本土现实错配而产生的风险管控机制。在时间维度上,阅核制是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案多人少、审判原子化及知识传承断裂等系统性风险的务实纠偏;在空间维度上,它是应对高风险社会挑战、过滤社会化风险、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程序设计;在混合逻辑维度上,它体现了宪法框架下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的组织特性,通过审判管理机制实现司法行为与治理目标的整体关联;在职业化演进维度上,阅核制作为一种在岗学徒培训方式,发挥了审判经验代际传承的功能,并通过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改进,实现了从行政审批向理性对话的转型。但同时,也不能忽略阅核制的阶段性与过渡性特征。其存在的合理性建立在法官职业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基础性司法保障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实之上。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完善,阅核制应当逐步实现功能内化并有序退出。

    2026年02期 v.20;No.114 167-18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9K]
  • 财产法益视野下诈骗罪财产损失的个别认定

    何沛锡;

    诈骗罪财产损失认定之争,深层次是法益观之争。经济财产法益观将客观经济理性凌驾于个人财产处分自由之上,以该法益观为基础所发展出的整体财产损失说面临着价值背离、实务混乱、体系冲突、逻辑脱节等问题。财产法益的核心在于人对财产的主体性支配,应以主体支配视角下的财产法益修正观为基础,构建一种更为完善的个别财产损失认定模式。该模式包含三个核心要点:第一,财产损失应以被害人财产处分目的是否因欺骗而落空为判准,处分财产的价值划定了诈骗数额的认定上限;第二,处分目的的具体内容,需要在具体交易类型(个性化/定型化/准定型化交易)中,通过各方的主体间交流予以识别;第三,在坚持个别财产损失基本立场之上,提出“同种物归还下的转移否定规则”,作为认定财产事实上是否发生实质转移的教义学工具,实现理论逻辑自洽与实务处理妥当性的统一。

    2026年02期 v.20;No.114 187-2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6K]
  • 法秩序统一性视阈下行刑衔接的实体规则研究

    康子豪;

    从实现行刑有效衔接的角度,应当使刑法和行政法在行为规范层面保持统一。行刑衔接的实体路径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即将行政法规定作为犯罪认定的认知渊源。空白刑法、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和整体行为评价要素构成了行刑衔接的实体连接点,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定解释这些要素是行刑实体衔接的核心内容。具体认定时应以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为指导。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适用于空白刑法指明参照的行政法规定,但对于使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和整体行为评价要素得以具体化的行政法规定通常不适用该原则。基于法益保护的需求,既可以对行政法规定作限缩解释,也可以对之作扩张解释,但作扩张解释时不能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则。

    2026年02期 v.20;No.114 205-2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1K]